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所需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主要是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承诺书);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主要是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承诺书);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主要是本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规范章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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