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开一家代理记账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最低三万起。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已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财会咨询、会计服务等机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一、行政许可的审批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又需要提交那些资料呢?
1.《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2.《申请资料清单》;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见《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申请表》)
6.办公地址及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扩展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几大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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