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委托的贷款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未减值委托贷款资产负负债表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借:委托贷款—应计利息(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3、收回未减值委托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科目余额)
贷:委托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应计利息
应收利息(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科目余额)
投资收益
4、已减值委托贷款资产负负债表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5、收回减值委托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
贷:委托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
委托贷款—应计利息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科目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
6、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7、如果已确认损失的委托贷款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借: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扶持资金计入什么科目需要视情况而定。与资产相关或者与以后确认相关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以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收入相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政府补助准则的相关内容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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