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出口货物,即使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条件,但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特定不予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其出口后仍要按出口收入离岸价计算纳税额.
(1)原油.我国生产原油的成本比国外低,经营原油出口获利大,考虑到非主观原因形成的利润,出口原油利润仍上缴,所以对这部分出口不予退税.
(2)援外出口货物.援外出口货物分有偿援外货物和无偿援外货物两种形式.无偿援外货物是国家委托外贸企业进行的对外国的无偿援助,援外物资由国家财政支出安排;有偿援外货物是国家交由经贸部门办理的,出口企业不负责结汇,国外有偿款也由国家统一结算.因此,无论无偿援助还是有偿援助,其真正的承担者都是国家财政,因此出口后不予办理退(免)税.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这些货物都是国家严重短缺的,国家严格控制其出口的,不予退(免)税是为了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4)糖.我国食糖需求量不断增加,而糖的产量却增加不快,因此为了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糖也不予退(免)税.糖的范围主要指食糖,包括蔗糖、甜菜糖等.
(5)柴油.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对1995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免)税政策.
(6)新闻纸.为了缓解国内新闻纸供应暂时紧张的状况,保障报纸、刊物的正常发行,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1日报关离境的新闻纸不予退(免)税.
不能.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抵,免税项目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能不能抵扣进项,主要是看有没有取得抵扣凭证.一般来说,销售免税货物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农民除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购买方无法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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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不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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