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机构应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使用不同的税号,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以票控税"是当前我国税收管理的主要方法,发票就是以票控税的主要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税款的征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可见,分公司应该申报缴纳税款,而如何来确定分公司的应纳税款,主要依据是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即可.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分公司虽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只办理税务登记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开具发票.
总公司能否为分公司开具发票?依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分公司如果与总公司不在同一个固定经营地,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小编认为总公司是不能为分公司开具发票的.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如何理解呢?请留言探讨.
分公司签合同总公司的发票
分公司是没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有独立法人,到要看甲方的意思,甲方同意开票就行,但一般不会同意。这涉及到违法转包。
一般来说,收款方的名称和发票开具方保持一致就没问题
内容可以这样写:发票开具委托书总公司***因经营业务关联的需要,特从***年**月**日起委托分公司****办理开具发票事宜。总公司******年**月**日
交税不是按合同走是按是否开票来定,你就个就是不相关的两事啊
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应该开具总公司发票,不可以开具分公司发票。
总公司可以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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