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地震造成的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一点不同于会计上的处理,主要是出于缴税的考虑,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地震中造成的毁损不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的食品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的食品不属于以上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所以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注:1.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 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保持期15天以内),比如鲜奶,如果超过保质期报废,一般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3. 产品过季节、断码等,如果还具有原商品属性,售价虽然可能偏低,但是存在合理理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自然灾害属于非正常损失吗解答先到这里,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固定资产或存货缺失等才属于非正常损失,像自然灾害为由导致的属于正常损失,税务局对此也有做相关的规定,同时按照税务局的要求也有做相应的处理,财务做账时结合有关规定即可.
自然灾害损失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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