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企业接受法人单位捐赠一批原材料,并收到增值税dao专用发票,发票记载不含税的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原材料已经入专库:
借: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营业外收入 35100
2、接受捐赠后原材料制作成商品的会计处理,应该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就是捐赠商品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全部内容,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
捐赠1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元,该商品已运达并验收入库。接受商品捐赠时,A公司应做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1000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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