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毁,进项税也必须转出.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过期商品也应视同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也应作进项税转出;
二、按照国税函(2009)88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及进项税额转出,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货物过期进项税额要转出吗?综合以上所述,根据小编老师阐述的观点,其实货物过期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做转出处理,因为在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畴中并没有包含货物过期的条件,如果你们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转出的知识感兴趣,都可以来我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交流,会有专业老师给你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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