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公司能否作为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可以计入劳动保护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涉税提醒:
(1)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3)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就属于劳动保护用品,统一购买也属于统一制作。
(4)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和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