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具体规定为: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一、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二、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1、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2、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扩展资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1、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2、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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