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会计处理
1、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未确认融资费用
3、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赁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
贷:其他应付款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①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扩展资料: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满足以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其中第四项是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
对于承租方来说,“未确认融资费用” 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待到以后期间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所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如果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它首次确认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且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就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形式。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也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机制下的负债类科目的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
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
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了。因此应对“未确认融资费用”作双重理解,即资产类科目的形式、负债类科目的内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