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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分析,财务人员如何分析报表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6 14:44:4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通过财务报告对企业进行全面、透彻、综合的分析,是高级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会计人员应当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利用财务报告等信息资料,结合企业管理中的落后环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级、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或类似权益但未达到控制条件的其他公司或主体统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本级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九)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

  (十)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级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总监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财务总监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子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由财务经理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各一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原则上由股份公司委派,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委派的财务总监经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

  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八)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各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公司本级和各子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各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所在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股份公司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等紧急情况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班子的提议,以单项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15%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司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由证券投资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用固定资产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由开发部门负责管理,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由客服部门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生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股份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股份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各子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的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级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除股份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股份董事会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公司资金不得外借给股份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四十九条 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级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二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级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五十五条 各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五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级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十条 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5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董事长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按照一定的额度授权给各级公司总经理审批。

  各子公司预算范围以外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购置应报其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二条 各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

一个优秀的财务人员需要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知识:

  ①宏观形势的理解能力

  在新形势下,作为高级会计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理解市场经济内涵、把握经济发展脉搏的能力。了解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形势,把握国际国内经济发展趋势,理顺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关系,提高高级会计管理人员的经济政策的理解能力和企业战略决策能力。

  ②综合分析能力

  通过财务报告对企业进行全面、透彻、综合的分析,是高级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会计人员应当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利用财务报告等信息资料,结合企业管理中的落后环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③职业判断能力

  随着中国会计准则的建立和完善(38项企业快进准则、38项审计准则),会计人员应该改变原来会计制度下较少运用职业判断的思维习惯,提高对会计准则运用的职业判断能力。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复杂多变,不确定经济事项日益增多,而会计准则日趋简略,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空间不断增大。例如关于资产减值的问题,新的会计标准规定了8项资产减值准备。一个企业的资产项目,无论是流动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了减值,就要提取减值准备。但如何判断企业的某项具体资产减值了多少,统一的会计标准只能规定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具体判断哪项资产发生了减值,应提取多少减值准备。除了对于资产减值项目需要职业判断外,对于收入和预计负债项目等,有时也需要职业判断。因此,会计人员应该具有敏锐的、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如实的确认和计量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④财务管理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将得到大力发展。公司理财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日趋完善,投融资渠道、工具、方式多种多样,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了大显身手的空间和机会。会计人员要完成记账员角色的转变,由过去会计人员对于企业经营的协助主要对企业经营结果的汇总与解析,转变为要能为企业经营创造价值,并协助企业建立实质竞争力的服务。

  ⑤内部控制能力

  近几年,国际国内的重大财务舞弊案件时有发生,企业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重视。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如货币资金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控制规范、工程项目控制规范等,对企业建立内部规范控制体系进行规范和指导。作为企业会计人员,应具备内部控制的驾驭能力,承担起企业内部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等工作,把最敏感的环节和岗位控制住。

  ⑥熟练掌握会计法规及国内国际会计标准的能力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国际贸易、国际投融资等经济交往越来越多,会计人员除应当熟悉掌握国内的会计法规外,还应熟悉国际会计标准。

  财务报表分析的主要依据是财务报表的数据资料,但是以金额表示的各项会计资料并不能说明除本身以外的更多的问题。因此必须根据需要并采用一定的方法,将这些会计资料加以适当的重新组合或搭配,剖析其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关联程度,观察其发展趋势,推断其可能导致的结果,从而达到分析的目的。

  (1)比重法。

  比重法是在同一财务报表的同类项目之间,通过计算同类项目在整体中的权重或份额以及同类项目之间的比例,来揭示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它通常反映财务报表各项目的纵向关系。使用比重法时,应注意只是同类性质的项目之间使用,即进行比重计算的各项目具有相同的性质。性质不同的项目进行比重分析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也是不能计算的。如计算某一负债项目与总资产的比重,首先,负债不是资产的构成要素,因而,理论上讲,就不能说资产中有多少负债,也不能计算负债对资产的权重。只有同类性质的项目才可计算权重。其次,以某一负债项目除以总资产,也很难说明这一负债的偿债能力。总资产不仅要用于偿还这一负债,而且要偿还所有负债。最终这一负债能否偿还,还要看资产与它的对称性。如果资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后,没有多余,或虽有多余,但在变现时间上与偿债期不一致,这一负债都是不能偿还的。

  在财务报表结构分析中,比重法可以用于计算:各资产占总资金资产的比重;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各所有者权益占总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各项业务或产品利润、收入、成本占总利润、总收入和总成本的比重;单位成本各构成项目占单位成本的比重;各类存货占总存货的比重;利润分配各项目占总分配额或利润的比重;资金来源或资金运用各项目占总资金来源或总资金运用的比重等等。

  (2)相关比率法。

  相关比率法是通过计算两个不同类但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项目之间的比例,来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结构关系,它通常反映了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横向关系。财务报表结构分析中,应在两个场合适用相关比率法:同一张财务报表的不同类项目之间,如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不同财务报表的有关项目之间,如销售收入与存货。

  整体而言,相关比率法中常用的比率有以下几种:

  ①反映企业流动状况的比率,也称短期偿债能力比率。

  短期偿债能力主要是通过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关系来反映,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②反映企业资产管理效率的比率,也称资产周转率。

  资产管理效率是通过周转额与资产额的关系来反映的,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

  ③反映企业权益状况的比率。

  对企业的权益主要是债权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债权权益使得企业所有者能够以有限的资本金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而所有者权益资本越多,则其债权就越有保证,否则债权人就需负担大部分的经营风险。这样,对于债权权益拥有者来说,最关心的是总资产中负债的比率;对于所有者权益的拥有者来说,最关心的是其投资收益状况,主要包括价格与收益比率、市盈率、股利分配率、股利与市价比率、每股市价与每股账面价值比率等。

  ④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比率,也称盈利能力比率。

  盈利能力比率是通过企业的利润与周转额和投入成本或占用资产关系来反映的。《企业会计制度》主要规定了营业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和总资金利润率等几个指标。

  ⑤反映企业偿付债务费用的比率,也称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比率。

  该比率是通过企业长期资金来源数与长期资金运用数,以及短期资金来源数与相应的运用数的比较,评估两方的相称性,揭示营运资本增加的结构性原因。

  (3)因素替代法。

  因素替代法又称连环替代法,它用来计算几个相互联系的因素对综合财务指标或经济指标以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程度,通过这种计算,可以衡量各项因素影响程度的大小。如果说,比重法和相关比率法旨在建立或计算各种财务指标或经济指标,确定各项财务和经营结构,或会计项目结构,那么,因素替代法就是对其中的综合性指标或项目作进一步的内部结构分析,即对影响或决定综合指标或项目的各项因素及其对综合指标或项目的影响程度作出测定和评价。

  因素替代法可以在两种情况下深化结构分析:对综合指标的构成因素进行影响程度分析;对财务报表项目的构成因素进行影响程度分析。现举例说明:

  ①对综合指标构成因素的分析。

  综合性财务或经济指标通常涉及不同报表中的两个项目或更多的项目,对这类指标进行分析就是要判断各财务报表项目对所计算的指标结果的影响。

  ②对财务报表项目的构成因素的分析。

  财务报表项目通常受多项构成因素的影响,对财务报表项目构成因素的分析,就是要确定这些因素对财务报表项目总结果的影响程度。

  【例】某企业2012年度的A商品销售额计划数为1 000万元,实际数为1 200万元;计划销售量为100 000件,预期平均售价为100元;实际销售量为125 000件,实际平均售价为96元。如果采用因素替代法对影响销售增加200万元的销售后价格因素进行结构分析,其结果如下:

  ①计划销售额:100 000×100=10 000 000(元)

  ②由于销售量增加而增加销售额:

  125 000×100=12 500 000(元)

  12 500 000 -10 000 000=2 500 000(元)

  ③由于平均售价下降而减少销售额:

  125 000×96=12 000 000(元)

  12 000 000- 12 500 000= - 500 000(元)

  ④两项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2 500 000 +(-500 000)=2 000 000(元)

  可以看出,A商品销售实际超计划200万元的原因是:销售量增加使销售额增加250万元,平均销售单价降低使销售额下降50万元。

  (4)单一分析法。

  单一分析法是根据报告期的数值,判断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好坏的一种方法。单一分析法也要有判断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来自分析者的经验和财务分析基本知识,如通过资金结构的合理性、流动比率等指标来判断。

  (5)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主要项目或指标数值的变化对比,确定出差异,分析和判断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通过比较,发现差距,寻找产生差异的原因,进一步判定企业的经营成绩和财务状况;通过比较,要确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性和企业资金投向的安全性,说明企业是否在健康地向前发展;通过比较,既要看到企业的不足,也要看到企业的潜力。比较的对象一般有计划数、上一期数、历史最好水平、国内外先进行业水平、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等。

  (6)框图分析法。

  框图分析法是将企业的实际完成情况和历史水平、计划数等用框图形式直观地反映出来,来说明变化情况的一种方法。由于框图既可以反映绝对值,又可以反映比例和相对值,而且简明、直观,目前这种分析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

  (7)假设分析法。

  假设分析法是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某项指标的最高水平数值,然后假设在该项指标达到最高水平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各影响因素又要达到什么水平才能较充分地发挥企业潜力。因此,这种分析方法主要用于对企业潜力的预测分析。

  (8)趋势分析法。

  财务报表的趋势分析法,是根据企业连续几年的财务报表,比较有关项目的数额,以求出其金额和百分比增减变化的方向和幅度,并通过进一步分析,预测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动趋势,这是财务报表分析的一种比较重要的分析方法。趋势分析法的主要目的如下:了解引起变动的主要项目;判断变动趋势的性质是有利或不利;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9)水平分析法。

  水平分析法是指仅就同一会计期间的有关数据资料所做的财务分析,其作用在于客观评价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但这种分析所依据的资料和所得的结论并不能说明企业各项业务的成绩、能力和发展变化情况。

  (10)垂直分析法。

  垂直分析法是指将当期的有关会计资料和上述水平分析中所得的数据,与本企业过去时期的同类数据资料进行对比,以分析企业各项业务、绩效的成长及发展趋势。通过垂直分析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是否有发展进步及其发展进步的程度和速度。因此,必须把上述的水平分析与垂直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财务分析的积极作用。

  (11)具体分析指标。

  具体分析指标,是分析比较的基础,可归纳为以下3大类:

  ①绝对值指标。

  绝对值指标是指通过数值绝对值变化就能说明问题的指标,如企业净资产、实现利润等指标。绝对值指标主要反映指标的增减变化。

  ②百分比指标。

  百分比指标一般反映指标绝对值增减变化的幅度或所占的比重,例如固定资产增长率、流动资产率等指标。

  ③比率指标。

  比率指标一般揭示各项目之间的对比关系,例如流动比率、经营安全系数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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