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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全套做账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16 17:06:0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账务处理: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91.26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9.13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建设税 20.39

  2、购入材料

  借:原材料 7000

  贷:应付账款 7000

  3、支出费用

  借:营业(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或财务费用) 2000

  贷:库存现金 2000

  4、交4月份应交税金(4月份应交税金在4月确认收入时应该计提)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54.54

  应交城市建设税 31.82

  教育附加 13.64

  贷:库存现金 500

二、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关于增值税的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可,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下面再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这样核算起来是相当简单了,但是现在的国家政策是小微企业月收入3万以下或是季度收入9万以下免征增值税。如果仅仅是账务方面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一样处理即可。

小规模纳税人全套做账

开具普通发票2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

  将相关项目填入资产负债表就可以了。利润表也是一样的,计算出相关项目金额,直接填表就行的,多做几次熟悉就好了。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税率与征收率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

适用范围

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

13%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增值电信服务

3%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

0

纳税人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3%

2014年7月1日起,一律调整为3%

扩展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何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国税详解】 所谓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何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国税详解】 所谓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外,此次营改增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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