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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这5个常识,尤其第4个,会计出错,小心给自己惹麻烦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0-10 21:56:2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2、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为M级,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一般纳税人将“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进行一次性抵扣,怎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4、一般纳税人有哪些情形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等。

5、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怎么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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