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下面以破门地区为例:
厦门市xx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在厦门市xx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xx、股东xx,全体股东均已到会。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xx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 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二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 重新制订公司章程。
股东:
股东:
2010年7月29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