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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您起对了吗?不是随手拿来想用就用的

作者:北京公司注册
时间:2019-01-26 15:11:46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自主创业,实现自己在事业上的理想与追求。创设企业的第一步就是要有一个响亮的企业名称,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人会走进一个误区,认为市面上有这么多的名牌、大牌,自己的企业如果能够在名称上跟它们搭上关系,可能更容易得到消费者认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自主创业,实现自己在事业上的理想与追求。创设企业的第一步就是要有一个响亮的企业名称,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人会走进一个误区,认为市面上有这么多的名牌、大牌,自己的企业如果能够在名称上跟它们搭上关系,可能更容易得到消费者认可。殊不知,这种做法可能会带来不小的麻烦,使企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企业名称,您起对了吗?不是随手拿来想用就用的

  听到这里大家可能要问,什么样的企业名称可能构成侵权呢?简单来说,在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名称构成的侵权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虽然规范使用了企业名称的全称,但企业名称中包含其他在先企业的字号、简称或在先商标等,也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下面,我们将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2006年,张先生成立了自然人独资公司北京金手勺餐饮有限公司。之后,张先生和另外二人共同取得“金手勺”商标的核准注册,张先生负责全权代表处理上述商标的相关事宜。2015年,北京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名为北京某某某金手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门店招牌中使用“某某某金手勺私房菜”字样,其中“金手勺”三字在招牌正中,且字体最大,颜色也与其他字样不同。不止如此,某某某金手勺公司还在自己的收银小票、宣传单、大众点评团购栏目中,突出使用“金手勺”三字。张先生就此认为某某某金手勺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权。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先生的主张。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某某某金手勺公司已经经过了工商部门核准注册,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但因为突出使用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依然有可能构成侵权。

  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使用自己企业字号的行为,何以会成为使用商标?

  进一步给大家说明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进行了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上述案件中某某某金手勺公司在门店招牌中,将“金手勺”三个字,用明显区别于其他字样的颜色,和加大的字体,突出显示出来,这种使用方式,就是一种典型的突出使用,而“金手勺”又是原告张先生享有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所以,某某某金手勺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通过这个案例,相信大家应该都听明白了,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可能构成商标权侵权,那如果是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否就一定不会存在法律风险呢?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案例。接下来的案例与利郎男装品牌有关。

  案例二: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5日,主要进行服装和服饰的生产。同日,其获得“利郎”商标的普通许可授权,并可以利用自己的名义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利郎品牌获得过多种奖项,利郎中国公司也获取过多项殊荣。

  2006年3月9日,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从事服装销售等业务。北京利郎公司官网地址为lilangtie.com,在网上有对北京利郎公司销售的领带和衬衫的展示,在网站首页和各级子页面下方都有公司名称全称、订购热线和电话、联系地址。

  利郎中国公司认为北京利郎公司在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利郎”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利郎公司则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取得,且在使用过程并未突出“利郎”二字,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最终,法院支持了利郎中国公司的主张。

  法院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列举,但其中第二条,规定了一个原则性条款,就是要求竞争者都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上面的案例中,“利郎”商标经过大规模的宣传,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北京利郎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利郎商标,但它仍然选择“利郎”二字作为自己的字号,又无法对使用这两个字做出合理解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虽然北京利郎公司规范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但它注册涉案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就属于不正当竞争。

  上面两个案例讲完之后,您一定明白了一个道理,就是企业名称中,最好不要含有一些注册商标,尤其是那些名牌大牌,他们的商标保护范围更加广泛,您在给企业起名字的时候,一定要先去查询一下字号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别给自己埋下隐患。

  

那是不是避开商标就万事大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案例三:原告北京庆丰包子铺起诉被告某某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稻香村玉田公司、被告来货宝公司侵犯其“庆丰”企业名称权纠纷案。原告北京庆丰包子铺起诉称,其享有在“包子”等商品上的“庆丰及图”商标和“餐馆”等服务上的“慶豐”商标还有“庆丰包子铺及图”商标专用权,以及“庆丰”企业名称权。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其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某某庆丰公司及稻香村玉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后法院认定,某某庆丰公司将“庆丰”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使用,其和稻香村玉田公司在速冻包子产品上擅自使用“庆丰”字号,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个案子的法律依据是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即符合其中第(二)项的情形。企业名称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依次为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最后是组织形式。字号是用来识别不同经营主体的核心要素,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竞争筹码,是企业经过诚信经营取得的重要无形资产。所以,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特意对企业字号提供了明确的保护。

平时大家看到一些大企业,名字起得好,不是随手拿来想用就用的。

  商标、字号,这些,都比较显而易见、容易规避,最后想跟大家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关于他人企业名称简称的。还是给大家举个例子。

  案例四:原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营范围包括基金的发起和管理等金融业务。最晚从2000年起,公司自身、业内监管机构还有媒体报道,就一直持续使用“中金”、“中金公司”作为它的企业名称简称。

  2013年,被告深圳中金投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等,它对外发布过名为“中金投1号基金”等私募基金产品,并且在公司官网顶部显示大号字体“中金投”字样,在网站关于我们的页面中使用“中金投”、“中金投公司”自称。

  原告主张深圳中金投公司的这些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中金”作为中金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已经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认可,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同属于金融服务行业,在企业名称、基金产品、官方网页中使用“中金”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个案子的法律依据,其实还是刚才跟您提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项中的规定。很多企业简称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特定的主体产生一一对应关系,如果您随便拿来用,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您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来源相同,或者有特定联系,这样势必对其他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说了这么多,您可能会觉得,给企业起个名字,怎么这么麻烦。实际上,起个好名字说难也不难。其实您在起名之前,多到网上查询一下商标情况,多了解一下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或者寻求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帮助,只要时时处处秉承诚信的经营理念,避免搭便车的投机想法,相信您一定能为企业取到一个称心如意的好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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