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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后股权被稀释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05 09:15:56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股权的获得分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一般值得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原股东手中受让股权;原始取得包括公司设立时取得股权,以及公司增资扩股时候取得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后,原股东持有的股权就减少了,即稀释了。

  问: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一个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甲乙丙三人各出100万,一年后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公司召开股东会希望三位股东再一共增资到1000万,这时候甲乙表示愿意继续投资,但丙却表示不愿意追加投资了。请问这时候该如何重新计算这三个人各自所占的股份呢?丙的股份被稀释多少呢?

  答:《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在增资时候,是有两种方法的,即按原出资比例或按全体股东约定。

  结合本案来看,贵司可以召开一个股东会,就增资事宜进行约定,如丙仍明确表示不愿意追加投资,应视为丙对于增资优先权的放弃,甲乙明确表示愿意增资,则甲乙可根据原先出资比例,按1:1的比例进行增资,即甲乙双方各增资350万元,增资后公司股权情况如下,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其中甲出资450万元,乙出资450万元,丙出资100万元,丙占公司10%的股份。

需要做评估报告的。

  因为如果增资价格低于公司实际股权价格会导致国有股收到损害,必须增资价格高于实际股权价格才行,所以需要评估报告证明国有股稀释不损害国资利益。

  依据是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扩展资料:

  第一、缓解存贷比例高、资金负荷重的矛盾。截至2003年末,我行各项贷款总额 亿元,各项存款总额仅 亿元,贷差 亿元,存贷比例达 %,向上级行借款 亿元,因存款组织不足,每年均向上级行借款,严重制约我行扭亏与消化历史包袱的进程。

  第二、保住存款市场份额并有效拉动存款增长。因地区经济落后及国家国企改革,公司客户除烟草行业外已屈指可数,较好的电信、移动因财务一体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滞留地区存款较少,企业存款难以有效增长。

  而今年我行储蓄、机构存款增长 亿元,占我行存款增量的 %,因此,社保局账户及代发“三金”业务能拉动我行储蓄、机构存款的稳定增长。否则,丢掉这一关键账户就意味我行失去一个大系统客户。

  第三、改变账户归属的历史原因造成我行机构客户存款有效增长不足的现状。因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按行业分工及未抓住80年代账户清理的商机,导致我行占有的行政事业、机关团体客户账户市场份额低的现状,严重制约机构存款的有效增长,现在如果能将该客户揽入我行,那将是一大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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