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标可以经营几个类目?也就是说一个商标可以注册几个类别。我们都知道,我国采取的是尼斯商品分类,即商标分类表。商标或服务分类总共为45个类别,其中商品有34类,服务有11类。注册商标的时候,很多企业都受到这样的困扰,一个商标注册多类别可以吗?一个商标注册多类别有什么注意事项?今天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就给您从两个方面细细道来。
一个商标可以注册几个类别
一、一个商标注册多类别的数量
2014年5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行新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我国采取“一标多类”的商标制度,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标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无需重复多次进行提交申请。因此,品牌优生建议,注册人可以从需要的角度选择相应类别的申请。
二、一个商标注册多类的注意事项
首先,一个商标只发放一个注册证,一标多类的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并不是每申请一个类别就发一个注册证。如果有部分类别被驳回,则会记载核准注册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标或服务。
其次,如果想要将一个商标注册多类别的进行分割,也只限分割一次,并且只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驳回中,其他都不准予以分割。
最后,注册的商标应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相对应,因此品牌优生建议,在注册时应对同一种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进行近似商标查询,这样有助于提高在多类别注册单一类别时的成功率。
总而言之,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对商标注册的种类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提醒将要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在注册之前先了解各个类别的数量和产品,有效规划注册类别,以免将来为了变换类别而多生烦恼,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的是在商标局申请注册或者转让双方的商标转让交易,但为了克服其中注册的弊端,同时规定了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为规避这一撤销制度,部分商标权利人仅对其商标进行象征性使用,此类情形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①商标象征性使用的提出
商标使用的外在客观做了说明,包括各类商业活动;主观的层面,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指能够实现商标来源识别功能的使用行为。而商标的象征性使用是达到了客观标准层面的要求,即有相应的商标使用,但是没有达到主观层面的要求,即并没有在市场流通领域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②实务中的现实困境
商标撤销案件中首次提出象征性使用概念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高行终字第294号行政判决书中关于第1240054号“大桥DAQIAO及图”案件。
其判决书中写道“商标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指向性,即商标使用是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该使用行为能够表达出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能够使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判断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应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还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等因素。”
在这份判决书中虽然提出了“综合考察”,但是综合考察的外延较为模糊,在个案中并不容易实现理性衡量。
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130号行政案件中,第三人曼斯特公司提交有三份证据,虽然法院认定了该三份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但指出仅凭这三份证据难以证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已达一定规模,并认为第三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缺乏真实、善意的使用意图。
而在欧盟著名的“海蓝之谜科技公司诉高马赫案”中,欧盟法院对真正使用进行了解释说明,高马赫公司于1988年、1989年在不同类别上注册了“Laboratoire de la mer”商标。海蓝之谜科技公司需在化妆品和类似商品上使用“La Mer ”商标,因此于1998年3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后连续五年未使用的“Laboratoire de la mer”商标。
之后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发现高马赫公司在五年内,曾经授权 Health Scope Direct 公司使用“Laboratoire de la mer”在英国出售化妆品,而至于高马赫公司仅出售了几百英镑商品的事实,法院经审查发现,仅出售几百英镑并非高马赫公司为保留商标而使用,而是因市场的配置等因素有关,是一种市场的失败。
上述两个案件,判决中都指出商标的权利人是小规模经营,但两个案件却有着相反的结果。类似的情形有很多,主要原因是有形的客观证据与无形的主观意思会形成天然的屏障,中间的连接非常模糊,进而阻碍商标是否是象征性使用在实务中的判断。从实践操作来看,主观状态的判断远比客观指标判断来得困难,常常需要将其客观化,以相应的具体指标来衡量,因而也不存在适用的简便上的可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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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508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安徽)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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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肥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事大厅 | 0551-63539059 |
2 | 淮北受理窗口 |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197号淮北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B区 | 0561-3058218 |
3 | 宿州受理窗口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埇上路与北二环路交叉口北200米(宿州市规划馆北侧) | 0557-3045856 |
4 | 蚌埠受理窗口 |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159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 0552-4125030 |
5 | 阜阳受理窗口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666号市民中心 | 0558-2199315 |
6 | 淮南受理窗口 |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和风大街88号新政务中心G座2楼 | 0554-6660515 |
7 | 滁州受理窗口 |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监局窗口 | 0550-3215647 |
8 | 六安受理窗口 | 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佛子岭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564-3378101 |
9 | 马鞍山受理窗口 | 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马鞍山市印山东路2009号汇通大厦) | 0555-8221089 |
10 | 芜湖受理窗口 | 安徽省芜湖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六楼) | 0553-2963181 |
11 | 宣城受理窗口 | 安徽省宣城市梅园路52号政务服务中心 | 0563-3023356 |
12 | 铜陵受理窗口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湖东路6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562-5858129 |
13 | 安庆受理窗口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顺安路与振风大道交叉口东北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556-5349080 |
14 | 黄山受理窗口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559-2330606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6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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