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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类商标买卖」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英文的“近似商标”?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09-01 21:28:5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第20类商标买卖可以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由于商标转让和注册所需文件以及步骤较多,需要第20类商标买卖可以找浙江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代为办理,有需要第20类商标买卖的可联系企业好帮手客服,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一、第20类商标买卖

  第20类家具商标买卖共分为家具、床、沙发、床垫、柜、办公家具、非金属容器、竹木工艺品、枕头、野营睡袋这几个小类。家具是人类维持正常生活、从事生产实践和开展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器具设施大类,是建立工作生活空间的重要基础。家具也跟随时代的脚步不断发展创新,到如今门类繁多,用料各异,品种齐全,用途不一。我们熟知的家具品牌有:宜家,曲美,红苹果,联邦,顾家,悍高,左右,双叶,皇朝,美克美家等等。

  【注释】

  第二十类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和不属别类的塑料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金属家具和野营用家具;

  ——床上用品(如床垫、弹簧垫、枕头);

  ——镜子及陈设或梳妆用镜;

  ——非金属牌照;

  ——非金属、非混凝土制信箱。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特种镜子(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实验室用特种家具(第九类);

  ——医用特种家具(第十类);

  ——床单和枕套(第二十四类);

  ——鸭绒被(第二十四类)。

  第20类商标买卖的主要类似群组如下:

  2001-家具

  2002-非金属容器及附件

  2003-不属别类的工业、建筑配件

  2004-镜子、画框及部件

  2005-不属别类的竹、藤、棕、草制品

  2006-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牙、介及不属别类的工艺品

  2007-非金属牌照

  2008-食品用塑料装饰品

  2009- 禽、畜等动物用制品

  2010-医院用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2011-非金属棺材及附件

  2012-非金属家具附件

  2013-垫,枕

  2014-非金属紧固件及门窗附件

  家具商标推荐:【范思欧,FANSIOU】

  商标编号: 20-A426 多类别

  所属类别: 20家具

  专用期限: 2018-08-28 / 2028-08-27

  类似群组: 2001,2003,2004,2005,2007,2013,2014

  注册范围: 家具,梳妆台,盥洗台(家具),婴儿学步车,非金属台阶(梯子),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木制或塑料制招牌,野营用睡垫,非金属锁(非电)

  温馨小提示: 第20类商标买卖应提交的文件:

  1、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2、转让人和受让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非必须文件)。

  4、转让人和受让人盖公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代理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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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1、在进行商标交易转让过程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查备案。

  2、进行商标交易转让的时候,商标的持有者要将所拥有的所有近似的商标或是相同该商标全部转让给商标受让方。

  3、商标的商标持有人要将自己注册商标的所有商标权都转移给商标的受让人,如果只转让部分商标权的话,以后很容易发生商标交易纠纷的问题。

  4、如果双方是交易专业性比较强的商标类型,比如医药类,报刊期刊或是在香烟方面的商标之类,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使用,才能够将通过商标交易获得该商标,投入到日常的商业使用中。

  5、进行商标交易的时候,持有人曾经把该商标允许过第三方许可使用的话,就必须要经过第三方的同意之后才能将该商标转让给商标受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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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英文的“近似商标”?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册英文商标,既显得高大上,又方便走向国际化。要想出一个与企业完美匹配的英文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么,当我们申请英文商标的时候,怎样才能避免与他人构成近似商标呢?判断是否构成英文商标的界限是什么呢?接下来由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的小编给大家讲解一番。关注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更多关于商标的资讯等您查看!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英文的“近似商标”?

  一、无含义英文的审查标准

  两个无含义的英文商标,首字母不同,一般判定为不近似商标。

  1.首字母相同,其他字母变换顺序

  三个不同字母组成的英文商标,首字母相同,其他字母变换顺序,20%-30%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如:

  ”SOM“与“SMO”

  如果是四个字母,判定为近似的几率会有所上升,大约有4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如:

  “SOMI”与“SOIM”

  五个以上字母,这种类型的差别,一般会判定为近似商标。

  2.变换一个字形相近的字母

  字形相近的字母有:C与G、O与Q、I与L等。

  三个字母的英文,只有一个字母不同,且字形相近,若发生在首字母,80%的审查员判定为不近似。若发生在后两位字母,则视表现形式的近似度,有可能判定为近似商标。如:

  “CTI”与“GTI”

  (一般会判定为不近似)

  “CTI”与“CTL”

  (前者第三字母为“i”的大写)

  (一般判定为不近似)

  “cti”与“ctl“

  (后者第三字母为“L”的小写)

  (一般判定为近似)

  由此可见,商标的表现形式,对商标审查结论的影响至关重要。

  3.增加一个字母

  三个字母组成的英文,若增加一个不同的字母,8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不近似。若增加一个重复的字母,8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如:

  ”SOM“与”SOMS“

  (一般判定为不近似)

  ”SOM“与“SOOM”

  (一般判定为近似)

  四个及四个以上字母组成的无含义英文,若在末尾增加一个“S” 或者增加一个重复的字母,8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

  英文字母越多,近似商标所容纳的不同字母越多,具体情况审查员会依据英文的整体差别,在标准范围内做出主观判断。举例说明:

  “CAROLFLEX”与“CARPOFLEX”

  这个例子中,两个商标第四位、第五位字母都不相同,但因为字母较多,所以整体看上去无太大差别,所以这两件商标为近似商标。

  二、有含义英文的审查标准

  英文审查首先要看它是否有含义,若有含义,要一并审查其中文翻译。有多个含义的优先审查其常用含义,同时审查其在金山词霸翻译中的第一含义。

  1.两个都有含义的英文,中文含义不同,字母差别不大,或者中文含义相同,字母差别很大,审查员一般判定为不近似。如:

  “HORSE”(马)与“HOUSE”(房子)

  (字母仅差一个,但是含义相差甚远,一般判定为不近似商标)

  ”Eagle“与“HAWK”

  (同译为“鹰”)

  2.英文的复数、不同时态、不同词性之间,判定为近似商标。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不再举例说明。

  3.英文的组合商标,其中一部分有含义,整体无含义,视为无含义的英文,无需翻译。

  4.几个有含义英文组合为一个英文单词的审查标准。

  几个有含义的英文组合起来,交换顺序,80%以上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商标。因为商标局设定的英文检索算法中,对空格没有设定忽略不计,也就是说,英文检索时,增减空格,检索结果会有不同。所以在检索此类型英文商标时,应增加空格多检索一遍,以“hawkwolf”为例,应检索汉字“鹰狼”,英文“hawkwolf”、“hawkwolf”。

  如果几个有含义的英文组合在一起之后的中文含义不是常用词组,并且整体无明显差别,一般会判定为近似商标。

  虽然都有含义,但中文含义不是常用词组,属于生硬的拼凑,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判定为近似商标。而如果这两个商标稍作变化,增加一个空格,则变为了两个词组,60%的审查员会判定为不近似。

  以上就是对于“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英文的“近似商标”?”内容的相关信息,我们比任何人都渴望有一个良好的产业生态,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良好产业生态的基础和保障。在严厉打击盗版的同时,保护和支持原创是我们发展的生命线。当遭遇商标侵权时,也不要担心,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商标权益!更多关于商标侵权的内容,可进入我们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的官网www.cnlso.com进行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5859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浙江)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宁波受理窗口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69号206室 0574-89189843
2 温州受理窗口 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17号(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一楼) 0577-89660901
3 湖州受理窗口 浙江省湖州市青铜路218号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72-2123725
4 嘉兴受理窗口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522号嘉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0573-82073979
5 绍兴受理窗口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216号绍兴市市场监管局1213室 0575-88611832
6 金华受理窗口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3楼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0579-82469200
7 衢州受理窗口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东大道1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22号窗口 0570-3890928
8 舟山受理窗口 浙江省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55号市行政审批办证中心A区11号舟山商标受理窗口 0580-2290208
9 台州受理窗口 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788号 0576-88518059 0576-88518198
10 丽水受理窗口 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689号 0578-2127625
11 杭州高新区(滨江)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2楼商标受理窗口 0571-89838547
12 义乌受理窗口 浙江省义乌市银海路399号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二楼义乌市知识产权维权中心 0579-85531980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13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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