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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巾纸商标转让网」“江中猴姑”商标遭小商铺盗版,商标权显然遭到侵犯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09-02 08:21:13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对“使用”的理解。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权人的使用有着相同的方式和范围。即凡是对商标权人来说构成“”的方式,都可构成这里的“使用”。

一、餐巾纸商标转让网

  餐巾纸有干餐巾纸和湿餐巾纸之分,而我们平时常用的是干餐巾纸,已用来代替手帕或毛巾,名称也是多种多样,如手帕纸、面巾纸、餐巾纸、擦手纸、香巾纸、纸巾等。它们都是以皱纹纸为原料制成,包装也各异,有袋装、盒装、筒装、卷装等。商标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外在形象载体,是企业在同类商品竞争中有力的武器。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有这样的一句话,“商标是品牌最直接的体现,品牌发展中,它是无声的推销员。”足可见商标的价值,对于企业来说,商标转让刻不容缓。那么,餐巾纸商标转让属于第几类?

  通过企业好帮手商标查询商标分类百科可知餐巾纸属于以下商标类别:

  餐巾(餐巾纸)属于商标分类第16类1603群组;

  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包装容器,群组号:1609)类别的商标有3件,注册占比率达10.34%

  2.选择注册(不属别类的贮藏容器,即塑料材料或塑料复合物或可回收材料制胶囊,群组号:1609)类别的商标有2件,注册占比率达6.9%

  3.选择注册(烹饪书,群组号:1606)类别的商标有2件,注册占比率达6.9%

  4.选择注册(食谱卡,群组号:1605)类别的商标有2件,注册占比率达6.9%

  5.选择注册(含淀粉制品包装容器,群组号:1609)类别的商标有2件,注册占比率达6.9%

  6.选择注册(塑料材料制包装容器,群组号:1609)类别的商标有2件,注册占比率达6.9%

  7.选择注册(信息活页,群组号:1605)类别的商标有2件,注册占比率达6.9%

  8.选择注册(烘培混合料包装容器,群组号:1609)类别的商标有2件,注册占比率达6.9%

  9.选择注册(粉质制品的包装容器,群组号:1609)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3.45%

  10.选择注册(存储容器,即由塑料材料或者塑料复合材料或者可再循环材料制成的胶囊,群组号:无)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3.45%

  注:接下来是企业好帮手的餐巾纸商标推荐:【宜相印,YIXIANGYIN商标买卖】

  商标编号: 3-A1458

  所属类别: 03化妆日用

  专用期限: 2018-09-28 / 2028-09-27

  类似群组: 0301,0302,0303,0306,0307,0308,0305,0310

  注册范围: 浴盐,厕所清洗剂,擦鞋膏,美容面膜,指甲油,化妆品,牙膏,香,香精油,空气芳香剂

  好产品要有好商标!不要杂牌,只要品牌,选择企业好帮手,辅助您打造品牌梦。

  如需购买餐巾纸商标或转让餐巾纸商标,欢迎您登陆浙江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将一对一为您服务。如果您有商标这方面的需求,可以联系我们!企业好帮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第一家登上央视的商标转让平台,拥有18年的商标转让经验,用最认真负责的态度竭诚为您服务。

二、“江中猴姑”商标遭小商铺盗版,商标权显然遭到侵犯

  如果盗版商品模仿的商品有商标,且盗版商品的生产销售过程符合商标法52条规定的5种情况,那么盗版商品就侵犯了商标权。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对“使用”的理解。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权人的使用有着相同的方式和范围。即凡是对商标权人来说构成“”的方式,都可构成这里的“使用”。

  2、行为的违法性的根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3、有关类似商品与类似商标的判断。商标法规定这类侵权行为共有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这里的判断标准与商标注册程序以及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标准一致。上述四种行为通常被称作“假冒商标行为”。

  从这两年芒果tv热播的真人秀《向往的生活》中,我们了解到江中猴姑米稀这一产品,米稀非常适合用来当作早餐,可以自行添加蜂蜜、酱油等进行调味,平时也可以食用,具有养胃的效用。

  “江中猴姑”商标遭小商铺盗版,商标权显然遭到侵犯

  而最近,江中公司陷入了商标侵权案件之中,陕西出现了山寨版“猴姑”产品,江中公司也不遗余力地进行维权。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中公司)认为西安市一小食品批发部及兴平市一食品厂擅自销售、生产使用与本公司“猴姑”商标近似的商标商品,将上述两商家告上法庭。

  原告江中公司诉称,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专用使用权归己所有,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饼干、蛋糕、面包及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等。

  该公司自2013年9月将“猴头菇”与饼干相结合,推出“猴姑”酥性饼干产品,并投入巨额广告费,使得酥性饼干在很短时间内获得全国广大消费者认知。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生产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侵权故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今年1月28日,原告起诉至西安中院,请求判令健民批发部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益士利食品厂停止生产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益士利食品厂答辩称,其于2018年9月试产涉案争议食品,后因相关环境政策,至今处于停产状态,也没有库存,原告起诉无依据。对15万元的索赔也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没有故意侵权的主观动机,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在含义、文字、图案上都不相同,因销量很少也没有获得利益。同时认为原告采用与食品通用名称相近似的容易引起误解的文字注册商标,达到阻碍其他企业正当使用猴菇的权利,存在滥用权利、打击同行的动机,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目前法院还未对此案进行最后判决。若对此案后续发展有兴趣,可登陆我们企业好帮手商标网进行阅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587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辽宁)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沈阳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024-83961720
2 大连受理窗口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B区 0411-65850198
3 鞍山受理窗口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12-2206153
4 丹东受理窗口 辽宁省丹东市新城区金河大街199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0415-2178100
5 锦州受理窗口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2号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8号窗口 0416-2601812
6 营口受理窗口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市场局窗口 0417-2666418
7 辽宁朝阳受理窗口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2号辽宁省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21-96315-2411
8 盘锦受理窗口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0427-6693922
9 沈抚新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沈抚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商标受理窗口) 024-58065032
10 沈阳自贸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沈阳创新天地H座二层浑南会客厅 024-83777430
11 大连高新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1号行政服务中心 0411-84790903
12 大连金普新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9号 0411-39271005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14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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