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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商标属于哪一类商标」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09-05 11:00:55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

一、食品商标属于哪一类商标

  零食是人们日常的休闲食品,尤其是饼干和膨化食品。食品商标实际上是食品的商标。是食品生产企业对企业生产的食品特别使用的标志。那么食品商标属于哪一类商标?

  在注册食品商标之前,我们需要确定哪些是食品。根据《吉尼斯同类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及其用途,可分为三类:

  一、加工后的食品

  第29类商标:加工后的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二、方便食品,快速消费品

  第30类商标: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三、未经加工的农产品

  第31类商标: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食品商标注册流程】

  1、选择正确的商品类别

  2、商标查询

  3、准备食品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食品商标注册申请

  4、正式和实质性审查

  5、首检通知书及注册通知书

  6、取得食品商标注册证

  以上就是食品商标属于哪一类商标?的相关内容,商标一直是企业的竞争武器,买商标比注册商标来得快,更省心省时,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专业提供商标转让、注册、商标许可、专利转让、品牌顾问,商标疑难案件代理,品牌包装设计等服务。企业好帮手的一流业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商标交易服务,致力于为中国所有企业插上知识产权的双翼!企业好帮手热门交易类别:服装商标、酒商标、化妆品商标等,精品商标尽在商标超市。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买商标即刻访问www.cnlso.com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在实践中,著作权指的是自然人对其创作的文字、舞蹈、电脑软件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独占的、排他性的合法权益。如果要对著作权进行合理使用的,那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二、谁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经许可为他人创作的乐曲填词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以上就是企业好帮手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使用的用途是非商业性的等,著作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5927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甘肃)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兰州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兰州市政务大厅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0931-4818015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嘉峪关受理窗口 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南路1429号 0937-6208098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金昌受理窗口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西路10号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号楼208室 0935-8218936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酒泉受理窗口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2号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7-2617532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张掖受理窗口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西路14号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6-8298269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武威受理窗口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11号 0935-2210309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白银受理窗口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3号高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市政府政务大厅3楼4号窗口 0943-8318603
8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天水受理窗口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行政中心1号楼1楼 0938-8211089
9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平凉受理窗口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鸿远大厦4楼401窗口 0933-8296021 0933-8225006 0933-8230015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庆阳受理窗口 甘肃省庆阳市交警大厦511室 0934-8229595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定西受理窗口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1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 0932-5930337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陇南受理窗口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 0939-8263316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甘南受理窗口 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甘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区甘南商标受理窗口 0941-8212304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临夏受理窗口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州政府政务中心 0930-638092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兰州新区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政务服务中心2楼商事登记综合服务大厅 0931-8256145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14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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