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商标电子申请时代的全面到来。
“商标电子申请无疑是我国商标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进展。在当前信息网络技术急速发展和我国商标申请注册数量飙升的新形势下,开展商标电子申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违规不成方圆”。我国商标电子申请业务的发展客观上提出了有效规范商标电子申请的要求。《规定》的颁布,适应了我国商标电子应用发展的迫切需要。及时申请和取得商标注册,对提高商标申请效率,积极为企业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服务,将发挥重要作用。
便民利民 共享红利
根据《规定》,商标电子申请是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商标申请。商标电子申请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平台作为申请的技术支持,利用技术手段实现简便、快捷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规定》对于商标电子申请的用户注册、申请程序和要求、电子申请的委托代理、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要求、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电子商标送达的确认、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内容,以及与纸质申请文件相关规定的协调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冯晓青认为,这些规定为广大企业等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电子形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能够保障电子申请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要求。
回顾商标电子申请发展的历程,坚定而扎实,高效又快速。2006年12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开始试用。2009年1月,《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发布,并向商标代理组织全面开通商标注册网上申请。2013年经过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此项规定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2014年5月1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暂行规定》发布,要求申请人应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2016年7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将网上申请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扩大至所有申请人。自2017年3月10日起,商标申请人可通过新版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自行办理商标网上申请。2018年11月27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全面上线,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全流程服务,商标服务载体和服务手段发生突破性变革。
“近年来,我们通过电子申请注册了数十件商标,而且创业中心里的很多小微企业也通过电子化方式申请注册了不少商标,商标电子申请让我们这些科创小微企业纷纷获益。”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科技发展部万玫说,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说,首先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网上申请注册商标,节省了时间和经济成本。另外,以前纸质版的商标注册证书一旦丢失,就必须向商标局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流程对于忙于创业的企业来说相对麻烦,费用也较高,往往还要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商标注册证书电子版颁发后,申请人再也不担心遗失,需要用的时候可以随时随地打印电子注册证。商标注册证书实现电子版颁发,查验真伪也更加方便,权利人只要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就可链接到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是在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创立的,商标电子申请给创业中心的小微企业带来极大便利,充分体现了中央“放管服”改革的成效。另外,商标电子申请的费用也减少了30元。”万玫在采访中对记者说。
抓住机遇 直面挑战
“商标电子申请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而言,主要益处在于服务客户时更加高效便利,能降低管理成本。从宏观上看,也起到环保节能的作用。”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商标代理工作者陈少兰表示,商标电子申请属于批量化业务,在办理同一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业务注册申请时,系统会将已填写的基础信息及已上传文件自动带入下一件申请,以减少重复填写和上传的流程,提高了商标代理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同时,电子化收文使商标流程管理工作量也大为减少。而且,商标文件实现电子化送达后,商标代理工作者将不再需要邮寄纸质《商标注册证》,也不用担心邮寄不到的情况产生。
陈少兰表示,作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她比商标申请人更能感知商标电子申请是一个循序渐进、渐入佳境的过程。从2009年商标网上申请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每日申请量有限,且仍需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到今天无论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还是商标申请人自己,均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包括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在内的电子申请。“同时,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商标受理窗口并全面推进无纸化申请,多维度提高了商标申请效率,压缩了审查期限,切实为企业创造了更好的营商环境,给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带来了实打实的福利。”陈少兰补充说。
“商标电子申请在带来便利化同时也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此后,大量客户可以通过网络自行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前端的申请业务可能会流失,伴随着大量前端申请业务的流失,后端的撤销、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等业务都可能面临新的市场竞争与挑战。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更高的专业水平、更好的服务精神,更强的业务人才直面互联网时代的挑战。”谈及商标电子申请可能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带来的挑战时,陈少兰如是表示。
“《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对企业等商标注册主体来说,还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提高商标电子申请意识。商标电子申请尽管总体上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其与传统的纸质化申请相比有便捷、高效的优势,对于后续商标核准也有效率优势,因此企业需要充分利用这一手段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第二,尽快熟悉上述《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办理,以免有遗漏影响商标顺利注册,以提高电子申请的效率。”冯晓青建议。
如果您想快速拥有一枚商标,那么您可以选择商标转让。那么,商标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呢?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下面,就让企业好帮手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宣城商标转让所需材料和流程
商标转让(分不同场景)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商标转让给公司
转让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双方协议;委托协议;商标注册(受理)证书。
受让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双方协议;委托协议。
2、公司商标转让给个人
转让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双方协议;委托协议;商标注册(受理)证书。
受让者: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双方协议;委托协议。
3、个人商标转让给公司
转让者:身份证;签字;双方协议;委托协议;商标注册(受理)证书。
受让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双方协议;委托协议。
4、个人商标转让给个人
转让者:身份证;签字;双方协议;委托协议;商标注册(受理)证书。
受让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双方协议;委托协议。
商标转让所需要的流程:
1.前往商标局的受理大厅申请商标转让;申请人可以委托有资质专业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转让。
2.签订《商标委托购买合同号》并支付购买部分定金,购买方提供受让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及签订所需文件,公证手续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
4.公证完成后商标代理公司向购买方传真商标转让公证书,购买方向公证处确认手续并购买支付款项。
5.将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原件等文件转交购买方,并将双方签字后的申请书、委托书报送商标局。
6.商标局一个月下发受理书,10到12个月下发核准证明,商标转让就完成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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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64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辽宁)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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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沈阳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 024-83961720 |
2 | 大连受理窗口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B区 | 0411-65850198 |
3 | 鞍山受理窗口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12-2206153 |
4 | 丹东受理窗口 | 辽宁省丹东市新城区金河大街199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 0415-2178100 |
5 | 锦州受理窗口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2号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8号窗口 | 0416-2601812 |
6 | 营口受理窗口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市场局窗口 | 0417-2666418 |
7 | 辽宁朝阳受理窗口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2号辽宁省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421-96315-2411 |
8 | 盘锦受理窗口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0427-6693922 |
9 | 沈抚新区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沈抚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商标受理窗口) | 024-58065032 |
10 | 沈阳自贸区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沈阳创新天地H座二层浑南会客厅 | 024-83777430 |
11 | 大连高新区受理窗口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1号行政服务中心 | 0411-84790903 |
12 | 大连金普新区受理窗口 |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9号 | 0411-39271005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19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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