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植物除臭剂是采用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和工艺,提取植物中天然杀菌除臭因子精制而成。不添加任何化学物质,对人体、牲畜无任何毒副作用,使用安全。具有抑菌、杀菌和除臭功效,对氨、硫化氢等恶臭有良好的分解去除效果。是一些具强吸附性的物质,主要是一些多孔矿石粉,如细沸石粉、凹凸棒粉、煤灰等。其作用是为了防止畜、禽粪便的臭味污染环境,可通过在饲料中添加除臭剂。商标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外在形象载体,是企业在同类商品竞争中有力的武器。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有这样的一句话,“商标是品牌最直接的体现,品牌发展中,它是无声的推销员。”足可见商标的价值,对于企业来说,商标转让刻不容缓。那么,除臭剂商标转让属于第几类?
通过企业好帮手商标查询商标分类百科可知除臭剂属于以下商标类别:
除臭剂属于商标分类第3类0306群组;
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肥皂,群组号:0301)类别的商标有469件,注册占比率达2.02%
2.选择注册(香精油,群组号:0305)类别的商标有428件,注册占比率达1.84%
3.选择注册(化妆品,群组号:0306)类别的商标有400件,注册占比率达1.72%
4.选择注册(牙膏,群组号:0307)类别的商标有322件,注册占比率达1.39%
5.选择注册(香水,群组号:0306)类别的商标有302件,注册占比率达1.3%
6.选择注册(洗发液,群组号:0301)类别的商标有232件,注册占比率达1%
7.选择注册(香料,群组号:0305)类别的商标有226件,注册占比率达0.97%
8.选择注册(口红,群组号:0306)类别的商标有216件,注册占比率达0.93%
9.选择注册(花露水,群组号:0306)类别的商标有215件,注册占比率达0.93%
10.选择注册(美容面膜,群组号:0306)类别的商标有182件,注册占比率达0.78%
注:接下来是企业好帮手的除臭剂商标推荐:【竹侣商标转让】
商标编号: 3-A1486 多类别
所属类别: 03化妆日用
专用期限: 2018-10-07 / 2028-10-06
类似群组: 0301,0302,0303,0306,0307,0308,0305,0309
注册范围: 洗衣粉,洗洁精,地板蜡,染发剂,假睫毛,化妆品,牙膏,香,香精油,动物用化妆品
好产品要有好商标!不要杂牌,只要品牌,选择企业好帮手,辅助您打造品牌梦。
说到“妮维雅蓝”你脑袋中蹦出的一定是这种似有似无的深蓝色色块。如果你并不知道妮维雅是什么,在国内我们最熟悉的莫过于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红罐之争”了。红罐之争持续了5年,于今年(2017年)5月终于落下帷幕,二者坚持称自己才是红罐包装的最初设计者。从中可见颜色组合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舒利迭”吸入剂是一种缓解/治疗哮喘的药物。不过鲜为人知的是,因为该药品包装上一件颜色组合商标,英国医药企业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葛兰素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8年的商标权属之争。来和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吧:
据了解,葛兰素公司于2007年7月4日提出注册该系争商标。(第6146973号颜色组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吸入器商品上;葛兰素公司在诉争商标的“商标种类”中选择的内容为“颜色”,在“商标说明”中注明诉争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
2009年6月8日,商评委认为,该诉争商标作为颜色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予以驳回。葛兰素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于2009年6月30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复审决定,但还是认为该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葛兰素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葛兰素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葛兰素公司的诉讼请求。葛兰素公司不服,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在此案中,葛兰素公司因颜色商标多次被商评委以及法院所驳回,这不得不令人深思:颜色商标的该如何判断其显著性?
对于颜色组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明确“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的为缺乏显著特征情形,例如箭牌(绿箭口香糖 浅绿色的那个包装)曾经就将浅绿色作为颜色商标,但最终被驳回,理由是商标缺乏显著性,其他同样生产类似苹果、柠檬、薄荷味口香糖的生产厂商也需要用这个颜色来表达其口味。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通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通过下发审查意见书等方式,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材料。该案中,商标申请人可以在驳回复审审查阶段提交证据材料,商标行政机关应结合相关使用证据材料作出相应的审查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首先是颜色组合商标中的单一颜色本身相对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显著性,
如果仅指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则颜色不具有显著性。
其次,颜色组合商标按照该商标声明的使用方式经过大量使用取得显著性。该标准应与其他文字、图形、字母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明标准一致,属于较高的证明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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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657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河南)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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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州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大学北路16号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大厅 | 0371-66991268 |
2 | 开封受理窗口 | 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三大街交汇处开封市民之家2楼B区21号窗口 | 0371-23857260 |
3 | 洛阳受理窗口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阳市市民之家5楼D13窗口 | 0379-63963919 |
4 | 安阳受理窗口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市民之家西厅一楼13、14号窗口 | 0372-5389616 |
5 | 漯河受理窗口 | 河南省漯河市黄山路229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0395-3177026 |
6 | 三门峡受理窗口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西路20号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 0398-2807989 |
7 | 南阳受理窗口 | 河南省南阳市南都路与汉冶路交叉口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0377-61387601 |
8 | 信阳受理窗口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行政审批中心二楼 | 0376-6369825 |
9 | 驻马店受理窗口 | 河南省驻马店市开源大道天中广场市民中心三楼办事大厅 | 0396-2610039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1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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