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管我们买什么,我们都会看到商标。除了商店里的商品,商标也出现在一些服务行业。一个好的商标可以让人一目了然地记住它,但设计出这样一个好的商标却越来越困难。例如,我们对娃哈哈的品牌很熟悉。红色的洋娃娃使整个包装非常喜庆娃娃的笑脸也给购买娃娃的顾客带来了好心情这意味着婴儿的牛奶会和婴儿一样快乐。这样的商标是成功的。
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想转让商标,特别是一些好的商标会让很多人睡不着觉。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有关商标转让的知识,每个商标的价值是不同的例如,一些未知品牌的商标价值会比较小,但对于娃哈哈这样的大品牌,商标价值会非常大。因此,在我们转让或成为授权人之前,我们必须了解商标对社会的价值。
商标转让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首先,我们需要申请并写一份转学申请。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会被接受。如果失败,有些人会收到接受通知。如果他们认为他们失败了,他们也会为你提供可信的文档。从最初的申请到商标转让的完成需要6个月的时间,所以如果我们想尽快完成这件事,就必须准备相关文件,节省时间。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毫无疑问,我们需要准备一份格式正确的申请书,并提交给有关部门同时,还应携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应用程序必须使用本机语言,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如果是外文的,需要翻译后才能使用。
商标转让遵循自愿的原则,不是很好的转让,所以我们需要得到当事人的许可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此外,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转让的商标不能冻结或抵押,两个商标也不能转让。商标转让并不总是永久性的,有些转让需要一定的时间。被授权方只能在此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如果您想更多地关注商标转让相关事宜,请到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浏览咨询。
创业潮的出现,使得商标的申请量也与日俱增,不过这也让商标的驳回量大大增加,那么商标被驳回了,还能再重新注册成商标吗?
答案是:可以。虽然你的商标被驳回了,但是这并不代表你申请商标失败,因为你可以根据被驳回的理由来看是否还可以进行商标驳回复审,一旦证据充足,重新注册成功的几率还是很大。例如我们先前报道过的“叫了个鸡”商标,即使商标被驳回,但商标申请人还是锲而不舍的进行“叫了个鸡”商标注册,不过由于这个商标会带来不好的联想,因此商标最后也没能注册成功,企业好帮手提醒,企业商标取名不要剑走偏锋,吸引消费者是好,但也要把握其中的尺度,避免给品牌带来不好的含义与联想。
根据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一、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
所谓的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顾名思义,就是没有任何余地的很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一些条例,商标局因此而驳回了这些商标。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注意:这里的经过使用,便于公众识别的,商标审查人员根本无法了解到,也无从了解。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递交所有使用证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3、《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5、《巴黎公约》也做了禁止性规定:性质具有侵犯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既得权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完全是用在商业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注意:这一点应正确的理解为,其商标本身就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有关公共秩序的,而不是说仅仅因为一个商标不符合商标立法的某一项规定即认为该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另外,公约又规定,对于上述禁止性规定,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期间的长短。
二、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主要是指一下几点:
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的;
2、同一类别近似商标的;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
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
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的;
如果你的商标驳回理由是以上几点的相对理由,则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商标驳回复审注意以下几点:
1、复审申请法定时间期限只有15天,犹豫不得,想要商标就立即行动;尽快的准备复审材料。
2、复审部门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审查时期的商标审查部门;
3、复审是一次为自己争取权利的行政救济措施,而不是驳回就死路一条;
4、复审是当事人自愿行为,可以主张复审,也可以放弃复审;主张复审,可能会获得初审公告;放弃复审,永远没有获得初审公告的机会;
5、复审须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其他文书,目前不支持口述,电子文档,录音资料等形式;
6、复审的主体资格必须限于申请注册人;
7、复审必须有具体的复审请求和事实依据;
8、复审必须依法缴纳复审费用;
9、申请注册人无力提出复审的,可以委托代理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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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23 |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
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 0871-64568947 |
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
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667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山西)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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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原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D41号 | 0351-7230170 |
2 | 大同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大同市政务大厅三楼 | 0352-7982028 |
3 | 晋中受理窗口 | 山西省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大厅 | 0354-3969757 |
4 | 长治受理窗口 | 山西省长治市政务大厅二楼D15 | 0355-2052168 |
5 | 运城受理窗口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2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0359-2059206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2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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