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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优势非常明显」广州商标转让要知道的事项包括什么?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12-01 15:45:17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注册商标一般需要1-2年而转让商标一般只需要6-10个月左右的时间比起注册商标,节省了一大半时间,这对很多需要在短时间内拥有商标的购买方来说,是十分可观的时间节省。

一、商标转让优势非常明显

  商标转让是对注册商标持有者而言,过程中还有一个主体,就是商标购买者。对于商标购买者来说,购买商标比自己注册商标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

  时间优势

  注册商标一般需要1-2年而转让商标一般只需要6-10个月左右的时间比起注册商标,节省了一大半时间,这对很多需要在短时间内拥有商标的购买方来说,是十分可观的时间节省。

  成功率优势

  注册商标的通过率并不高,注册一个新的商标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很难保证商标局或市场上有没有近似的商标。若商标局发现有近似商标就有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不成功。

  转让商标风险非常小,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

  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

  商标价值优势

  注册一个新的商标后还需要从头推广宣传,其初始价值很低。

  转让的商标一般都是在市场上经过认可的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价值较高便于购买方在短时间内建立自己的品牌。

  企业好帮手商标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满意的商标转让程序,给您一个贴心的商标,成就您的企业品牌梦!

二、广州商标转让要知道的事项包括什么?

  广州商标转让过程中有很多事项是需要注意的,虽然转让的风险要远小于注册,但并不意味着转让就是万无一失的,要是企业不能好好重视转让的话,转让申请递交的时候或者是有什么需要理解的没有理解,这也是很难通过的。所以对于商标转让这一项目,有哪些内容是需要注意的?

  首先,商标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这是根据商标法中既有的规则进行实施的,而且关于转让人与受让人所要展示的关于此商标的观点等,都可以在签订的书面协议中体现,注明那些重要的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附加的要求等。

  另外,关于转让人则要知道,既然是要进行转让,就应该将近似商标等一起转让。再退一步讲也要将有近似商标这件事情告诉受让人,让其知晓。否则没有一并转让的商标后期转让人进行使用,很有可能造成混淆,这时候就会引发商标纠纷。

  以及,在转让商标的过程中,假设已经与其他的企业进行许可授权,这时候就算是转让了商标,在没有规定的时间到来之前,授权许可依旧有效。因此企业要在转让前告知此商标是否有授权许可等行为,如果有,商标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要互相知道对方的存在。

  最后,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注意: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在审查的时候商标的所有权还不是在受让方的手中,需要等到核准才行,这段时间要是使用商标可以与转让人进行授权许可就可以即时使用。

  商标转让的过程与注册相比确实是比较简便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其遵守应有的规则。所以尽管转让看起来没有什么可担心的,也请一定要尽力将其获取。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688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哈尔滨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二楼 0451-87153017
2 齐齐哈尔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商标受理窗口 0452-2799218
3 牡丹江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6号(牡丹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0453-6449818
4 佳木斯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政府8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0454-8605321
5 大庆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 0459-6158277
6 鸡西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康新路92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区73、74号窗口 0467-2189208
7 七台河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路45号七台河市政务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0464-8260075
8 鹤岗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35号鹤岗市人民办事中心四楼 0468-6191307
9 黑河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黑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商标业务受理窗口(通江路12号) 0456-8252166
10 绥化北林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369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楼24号窗口 0455-8262809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4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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