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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类商标买卖」商标质押期间能否进行商标转让?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12-10 08:20:39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第44类商标买卖是医疗园艺这个大类,一共分医院,牙科,整形、化妆服务,桑拿、园艺、眼睛行这几个小类。园艺的起源可追溯到农业发展的早期阶段。据考古发掘材料,石器时代已开始栽培棕枣、无花果、油橄榄、葡萄和洋葱。埃及文明极盛时期,园艺生产也趋发达,如香蕉、柠檬、石榴、黄瓜、扁豆、大蒜、莴苣、蔷薇等都有栽培。

一、第44类商标买卖

  第44类商标买卖是医疗园艺这个大类,一共分医院,牙科,整形、化妆服务,桑拿、园艺、眼睛行这几个小类。园艺的起源可追溯到农业发展的早期阶段。据考古发掘材料,石器时代已开始栽培棕枣、无花果、油橄榄、葡萄和洋葱。埃及文明极盛时期,园艺生产也趋发达,如香蕉、柠檬、石榴、黄瓜、扁豆、大蒜、莴苣、蔷薇等都有栽培。古罗马时期的农业著作中已提到果树嫁接和水果贮藏等,当时并已有用云母片盖的原始型温室进行蔬菜促成栽培。贵族庄园除栽有各种果树如苹果、梨、无花果、石榴等外,还栽培各种观赏用花草如百合、玫瑰、紫罗兰、鸢尾、万寿菊等。中世纪时期园艺一度衰落。

  【注释】

  第四十四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机构向人或动物提供的医疗、卫生和美容服务;它还包括与农业、园艺和林业领域相关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与治疗病人(例如X光检查和取血样)有关的医学分析;

  ——人工授精服务;

  ——医药咨询;

  ——动物饲养;

  ——与植物生长例如园艺有关的服务;

  ——与植物艺术例如园艺设计和花卉构图有关的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灭害虫(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除外)(第三十七类);

  ——灌溉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服务(第三十七类);

  ——救护运输(第三十九类); ——动物屠宰及其标本制作(第四十类); ——树木砍伐和加工(第四十类); ——动物驯养(第四十一类); ——为体育锻炼目的而设的健康俱乐部(第四十一类); ——医学科学研究服务(第四十二类); ——为动物提供膳食(第四十三类); ——养老院(第四十三类)。

  第44类商标买卖的主要类似群组如下:

  4401-医疗服务

  4402-卫生、美容服务

  4403-为动物提供服务

  4404-农业、园艺服务

  4405-单一服务

  园艺商标推荐:【衍宝堂,YANBAOTANG】

  商标编号: 44-A087

  所属类别: 44医疗园艺

  专用期限: 2018-08-14 / 2028-08-13

  类似群组: 4404,4403,4401,4402,4405

  注册范围: 园艺,动物清洁,健康咨询,老年人护理中心,按摩,配镜服务,修指甲,美容服务,头发移植,医院

  温馨小提示: 第44类商标买卖应提交的文件:

  1、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2、转让人和受让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非必须文件)。

  4、转让人和受让人盖公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代理机构提供)。

  第44类商标买卖可以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由于商标转让和注册所需文件以及步骤较多,需要第44类商标买卖可以找浙江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代为办理,有需要第44类商标买卖的可联系企业好帮手客服,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进行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1、在进行商标交易转让过程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查备案。

  2、进行商标交易转让的时候,商标的持有者要将所拥有的所有近似的商标或是相同该商标全部转让给商标受让方。

  3、商标的商标持有人要将自己注册商标的所有商标权都转移给商标的受让人,如果只转让部分商标权的话,以后很容易发生商标交易纠纷的问题。

  4、如果双方是交易专业性比较强的商标类型,比如医药类,报刊期刊或是在香烟方面的商标之类,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使用,才能够将通过商标交易获得该商标,投入到日常的商业使用中。

  5、进行商标交易的时候,持有人曾经把该商标允许过第三方许可使用的话,就必须要经过第三方的同意之后才能将该商标转让给商标受让者;

  小编第44类商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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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质押期间能否进行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企业获取商标的途径之一,而商标质押通俗来讲就是一家企业将已经注册核准成功的商标因为某些原因抵押交换某件事物的交易,那么商标质押期间能否可以进行商标转让吗?

  商标权质押制度是以商标权的价值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为担保质权得以顺利实现,动产质押制度通过转让占有的方式来限制出质人对质物的处分。

  与此类似,商标权质押制度也对商标权的处分作出了一定限制。原则上禁止商标权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便是其中一种限制。

  这种限制反映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该款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按此条规定,在商标权质押期间,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有立法部门人士对此原则上禁止许可的规定作出了如下解释:

  “如果允许出质人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无论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还是许可他人无偿使用,都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因为一方面转让的费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费用都要归出质人所有,质权人难以控制和取得,另一方面出质人有权无限制地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必然导致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价值的下降,最终的结果必然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本身性质相似,因此商标许可需要双方协商,商标转让也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当然在一般情况下商标转让在商标质押期间是不被允许的,其他因时因地因人而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07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四川)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重庆江北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1232办公室 023-67737255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成都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政务服务中心 028-69000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泸州受理窗口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临港大道2段10号1栋2楼 0830-8912560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德阳受理窗口 四川省德阳市松花江北路8号政务中心四楼 0838-2561036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南充受理窗口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817-2233820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达州受理窗口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西街道白庙社区龙马大道与玉泉街交界处号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C区115-116窗口 028-218003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雅安受理窗口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0835-2228996
8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青白江自贸区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香岛大道8号现代物流大厦B区四川自贸试验区青白江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28-83308339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6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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