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精神已成为时代的同义词。许多企业家已经开始涌入市场,中小企业开始涌现。在公司成立之初,我们要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自己的品牌推广的同时,我们也要有自己的商标,我们可以通过自行注册或转让商标去获得商标。同时,您可以选择。
当我们需要获得商标时,随着目前商标注册数量的不断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也越来越少。由于某些原因,许多商标不应闲置。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们建议在创业时通过转让获得商标。
这是商标转让的一般流程:
1。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商标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制作并报送商标局注册大厅;委托代理商标转让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注册商标转让委托书。还应编制S;
2。商标局收到商标转让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发给转让人《注册商标转让受理书》。
3。商标局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后,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商标局要求转让人补充商标转让材料。转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商标转让材料的,商标局默认转让人自动放弃商标转让,在相应商标转让一年内不得同次转让;
4。商标局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后,予以公告,发给受让人新的《商标注册证》。
受让人收到《商标注册证》后,即表示商标转让工作顺利进行。但是,在商标转让过程中,需要涉及有关材料和转让资金。在转移过程中,我们必须谨慎选择。
商标权的“原使用范围”是什么意思:字面上可拆分为两部分:“原”和“使用范围”。前者是后者的定语,后者固然是解释的重点,前者却是整个词组的前提。所谓“原”者,意为“最初的,开始的”,属于对时间的考量。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实际上出现了三个时间点:一是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二是在先使用人对商标的最初使用日,三是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最初使用日。此外,注册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以及核准注册日、也可应在考虑之列。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因此对在先使用人正当的使用范围界定在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之前似乎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但是商标先用权制度的产生本就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不可避免地也要进行利益衡量。
小编认为“原使用范围”界定的时间点就是先用权存在的时间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字面理解就是:该未注册商标的最初使用日既要早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还要早于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最初使用日,只有以上二条件均满足时,才有商标先用权存在。此规定显然更有利于商标注册人,更有助于维护商标注册制度。但审判实务界有不同观点,认为立法者实质是想通过第二个“早于”要件将在先使用人具有恶意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在法律适用时不可拘泥于字面意思,严格要求比商标注册人使用在先,而应该把是否善意使用作为衡量标准。该观点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法律解释的范畴,因其超出了法律文本“可能的字义”,属于通过“目的论的扩张”所作的法律续造,对构成要件不同的事项给以相同的评价,以使规范内容更加符合法的本旨。小编认为该裁判观点值得赞同,理由如下:
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在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达致某种利益平衡的状态,因此要求在先使用人具有“善意”是应有之义,“恶意”的在先使用不具有正当性,不值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日之前的使用属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法律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程度显然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在后善意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具有类似性,为尽量避免评价矛盾,应认可此种情形下的商标先用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商标法》的立法机关,其编写的《商标法释义》亦表述“在先善意地使用”,可见立法者原意。
从比较法上看,《日本商标法》的表述是“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没有不正当竞争目的”,台湾地区所谓“商标法”的表述是“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内容大抵一致,可见立法精神也是相同的。虽不强求与域外立法例保持一致,在借鉴“他山之石”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但在商标先用权这一问题上,域外经验的确值得借鉴。
综上,有必要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进行“漏洞填补”,只要求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善意地使用即可,不必要求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因此,“原使用范围”界定的时间点就是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当然,是最初申请注册时,而非申请续展注册时。
以上是商标权的“原使用范围”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界定?的全部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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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 010-8261200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1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 020-87681948 |
2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
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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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 0891-6848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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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2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
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
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71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北京)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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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滨海新区受理窗口 | 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北路融汇商务园六区1号楼 | 022-66387907 |
2 | 天津和平受理窗口 | 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147号 | 022-85611525 |
3 | 天津南开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16室 | 022-87726106 |
4 | 天津北辰受理窗口 | 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 | 022-26913968 |
5 | 天津宝坻受理窗口 |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14室) | 022-82660200 |
6 | 天津静海受理窗口 |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 | 022-68608623 022-28943843 |
7 | 天津自贸区受理窗口 | 天津市空港经济西三道166号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商事经贸大厅35、36窗口 | 022-84907948 022-24896040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6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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