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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的基础问答」贴牌加工会构成商标侵权吗?有哪些行为会构成呢?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12-14 21:17:1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从2007年2月12日商标局限制个人申请商标,如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必须提供个体工商户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与申请商标的商品一 致,不可超出执照的经营范围,如超出执照经营范围商标局不予受理

一、商标注册中的基础问答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商标,商标的重要性本文不介绍了,主要和大家讲讲商标注册中的基础知识。

  问:查询商标收费吗?

  答:我们可以免费为您查询

  问:申请一个商标总共需要多少时间?

  答:常规时间大概在13个月左右(一般在12-18个月)

  问:个人(自然人)可申请商标吗?

  答:从2007年2月12日商标局限制个人申请商标,如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必须提供个体工商户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与申请商标的商品一 致,不可超出执照的经营范围,如超出执照经营范围商标局不予受理

  问:个人(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a、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b、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一份(执照负责人要与申请人名义一致);

  c、商标黑白稿一份(存jpg格式电脑发给我们);

  d、商标类别

  注:执照经营范围必须与申请商标的商品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问:准备资料

  答:a、工商执照复印件一份(正副本均可);

  b、商标黑白稿一份(存jpg格式电脑发送给我们);

  c、商标类别;

  注:公司名义申请商标类别无限制

  问:申请商标颜色的问题?

  答:一般申请商标都是申请黑白颜色的,申请成功后颜色可以随意来搭配。如申请彩色,申请下来就必须按原申请时的色彩来使用,不可以另行改变。建议申请黑白颜色。

  问:商标字体变化的问题?

  答:因中国文字丰富多彩,书写风格千姿百态,行、草、隶、楷书等变化繁多,同一个字,简笔,繁笔字外观相差甚远。因此,注册什么字体就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字体,这是商标管理中一贯坚持的原则。但在商标管理中,对于变化不大的改动(如:注册的是手写体,而在使用时为印刷体;注册的是楷体,在使用时是黑体)。一般可以维护商标专用权;但是商标注册人还是将使用的字体形式重新注册为好。

  问:商标注册需要多少时间?

  答:商标受理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在3个月可以下发,商标注册证书13个月左右可以下发。

  问:什么是《服务及商标分类表》?

  答:《服务与商品分类表》是用来确定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应属哪一类,商标分为45个类别,中国国内商标的注册原则是一个商标在一类里注册算一件商标,提交一份申请表,即一表一类。一个商标在两类里注册就是两件商标,提交两份是注册申请书,以此类推。一件商标可以在一个类中选择10项商品,10个以上,每增加一个商品,商标局加收加项费。

  问:商标分为哪几种,怎么来使用?

  答: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仅以文字注册的叫做文字商标;仅以图形注册的叫做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一起注册的,叫做组合商标。文字商标一经注册,使用时便不能随便更改字体;图形商标一经注册,便不能随便改变图形样式;组合商标一经注册,便不能更改组合方式。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问:TM是什么?

  答:TM是TRADEMARK的缩写,美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不一定是指注册商标。 一般发下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就需要标识TM,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TM不代表商标一定能够申请成功,只说明商标正在申请中;

  问:R是什么意思?

  答:R是REGISTER的缩写,是注册商标的意思,代表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可以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属物上标明注册商标,使用注册标记时可以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来标记;

  问:我的商标百分百能注册成功吗?

  答:商标注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的,因为国家商标局网络数据库并不包括最近4-6个月提交的商标申请信息,导致申请之前对在先商标的查询存在4-6个月的盲查期。但相对于可供查询的20多年商标信息来说,盲查期恰好出现相同商标的概率是极低的。

二、贴牌加工会构成商标侵权吗?有哪些行为会构成呢?

  在正常的市场贸易中,贴牌加工行为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所有的贴牌加工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有一些贴牌加工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会损害商标标示来源的功能,侵害我国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予以规制。

  贴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应该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境外授权我国贴牌加工生产商品的委托人,应当对商标拥有合法的权利。亦即,尽管中国国内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被其他主体注册,但境外委托人在境外合法地对同样或相近似的商标享有商标权。境内外的同一商标客观上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二是境外委托人委托我国贴牌加工的商品全部用于出口,并不在我国国内销售,不会造成我国国内消费者的混淆。不仅如此,我国的贴牌加工企业除了按照境外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生产并贴附相应商标外,并没有实施在国内进行广告宣传、销售等一切与境内商标权人商标权相冲突的商标使用行为。

  有哪些行为会构成商标侵权呢?

  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搭便车的意图,将国内享有一定声誉的注册商标在国外进行恶意抢注,并委托国内贴牌加工企业进行生产,将生产的商品出口到恶意抢注地国家销售,或者出口后再通过其他渠道进口予以销售,则在主观上具有恶意侵权的意图,在客观行为上实施了商标抢注行为,这种贴牌加工的行为就难谓合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一些注册商标已经享有一定的市场商誉,但是在海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尚未申请商标注册。尽管如此,从保护我国商标权人商标权的角度出发,这些注册商标还是享有一定的预期利益,他人不得恶意抢注。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属于恶意抢注我国已经注册的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并委托我国企业进行贴牌加工生产,生产出的产品在恶意抢注地销售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再进入到中国市场销售,则毋宁说这种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争夺注册商标权人应当优先享有的预期利益。

  这种情况下,即便贴牌商品仅是在我国生产,还并未在我国市场销售,还未造成我国消费者混淆,但是由于我国注册商标享有一定的声誉,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消费者依然会将该商品误认为是我国商标权人所生产,我国商标权人的利益也会遭受侵害,使其无法在这些已经进行商标抢注的国家或地区正常地开展市场经营。更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行为人以贴牌加工为幌子,将贴牌商品出口后再通过其他渠道进口到国内销售,这就会直接与我国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甚至待海外抢注的商标“合法化”之后,再生产商品进口到中国与中国商标权人相竞争。

  因此,应当将恶意抢注并从事贴牌加工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加强对我国合法商标权人的保护。这也就要求我国从事贴牌加工生产的企业,在生产之前要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对境外委托人的商标进行审核,明确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就规定:要“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由此可见,对于贴牌加工行为,不可一概而论都构成商标侵权,其中有一些极个别的贴牌加工行为,可能在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恶意,客观上会损害我国商标权人的利益,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当然,对于贴牌加工行为的商标侵权问题,应结合案情具体判断。如果境外委托人在境外某国或某地区对商标享有合法的权利,则可以委托我国贴牌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并将产品全部出口海外销售。这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不会与我国商标权人商标权的冲突。如果境外委托人对贴牌加工行为所涉及的商标进行海外恶意抢注,或缺乏合法的权利来源,其委托境内贴牌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生产的行为显然是为了混淆消费者,争夺我国商标权人商标所涉及到的相关市场,应构成商标侵权。这就要求我国境内贴牌加工企业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对缺乏正当权利来源的加工委托进行生产,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今天企业好帮手商标网为您整理的贴牌加工会构成商标侵权吗?有哪些行为会构成呢?的全部内容,还想了解更多可以进入我们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13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辽宁)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沈阳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 024-83961720
2 大连受理窗口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B区 0411-65850198
3 鞍山受理窗口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12-2206153
4 丹东受理窗口 辽宁省丹东市新城区金河大街199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0415-2178100
5 锦州受理窗口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2号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8号窗口 0416-2601812
6 营口受理窗口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市场局窗口 0417-2666418
7 辽宁朝阳受理窗口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2号辽宁省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21-96315-2411
8 盘锦受理窗口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0427-6693922
9 沈抚新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沈抚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商标受理窗口) 024-58065032
10 沈阳自贸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沈阳创新天地H座二层浑南会客厅 024-83777430
11 大连高新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1号行政服务中心 0411-84790903
12 大连金普新区受理窗口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9号 0411-39271005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6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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