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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让注册商标」公牛集团向监管局投诉个体工商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12-17 10:03:1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转让商标的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公布。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当然,你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来帮助你的申请。

一、如何转让注册商标

  在注册商标时,我们知道商标注册的难度较大,这使得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越来越低。因此,很多人会选择转让来获得相应的商标,而转让的商标都是注册的,那么如何转让注册商标呢?

  如何转让注册商标?

  转让商标的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公布。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当然,你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来帮助你的申请。商标代理组织的商标代理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精通商标业务。更准确地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帮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出具的文件进行准确的修改,使转让登记申请的审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这些是转让注册商标的方式和手段。在相应网店的转让过程中,由于一些因素,我们还需要签订相应的网店转让合同,以确保网店转让的安全。但是,因为是选择代理来帮助转让,所以我们需要确定合适的网上商店转让合同。

二、公牛集团向监管局投诉个体工商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执法检查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知识产权执法重点领域和工作措施。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方案》,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的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为总结和交流办案经验,为基层执法提供参考,特设立《知识产权执法大要案评析》栏目。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

  基本案情

  8月19日,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牛集团)向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个体工商户周某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请求依法查处。

  该局立案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周某经营的五金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店内有标注图1标识的各种型号的电开关79箱(共7900个)及插座183个。经公牛集团代表现场鉴别,上述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图1标识与公牛集团注册在第9类“插座;电开关”等商品上的第7218670号公牛BULL保护电器·保护人及图商标(图2)和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图3)近似,涉嫌商标侵权。办案人员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周某自2011年起从事五金批发零售业务。2016年8月,上海某公司销售人员前来推销,双方建立供销关系。周某称,涉案商品提供者、生产者均为上海公牛鸿业公司,自己不知道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双方交易方式为现金或转账,但周某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和详细账目,也未记录进货时间、数量和销售情况,且无法提供进货合同、发票及能够证明货物来源的进货凭据。

  执法机关两次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但周某仍未提供进货合同、发票以及能够证明货物来源的进货凭据。周某销售的涉案商品均未标明售价,实际销售价格为进货价格基础上增长10%,具体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无法全部查清。

  根据调查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周某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1335.5元。

  另查明,周某曾于2016年因销售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受到行政处罚。

  争议与分析

  (一)关于案件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周某销售的商品不侵权。理由是:上海公牛鸿业公司在第9类“插座;电开关”等商品上拥有第6249950号注册商标(图4)和第15684397号注册商标(图5)。涉案商品使用的图1标识,系第6249950号和第15684397号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公牛集团的第7204104号、第7218670号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混淆。同时,涉案商品生产者拥有注册在9类“内部通讯装置;电度表;分线盒(电)”等商品上的第13064691号(图6)注册商标,生产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注册人有权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但前提是规范使用,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有权使用第13064691号、第6249950号和第15684397号注册商标,但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13064691号注册商标仅限于在“内部通讯装置;电度表;分线盒(电)”商品上使用,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则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第6249950号与第15684397号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应依法、合理使用,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公牛集团的第7218670号注册商标由牛头图、BULL公牛和“保护电器·保护人”字样组成,被投诉的图1标识由近似牛头图、BLILLHE和“保护家电·保护人”字样组成。逐一对比可以发现,两件标识的牛头图形近似,字母组合书写效果近似,“保护家电·保护人”与“保护电器·保护人”仅一字之差且字体大小近似。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涉案商品使用的标识与公牛集团的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上海公牛鸿业公司在插座、电开关上使用图1标识,侵犯公牛集团第7218670号和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商品属于侵权商品。周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关于周某是否应当免责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一种观点认为,周某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说明了商品来源,应当免责。周某提供了第6249950号、第15684397号、第13064691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说明周某有理由相信涉案商品使用图1标识合法有效。周某系个体工商户,并非较大的销售商和经销商,不能苛求其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周某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向生产商索取相应凭证,并积极提供销售凭证,已尽到销售者的基本义务。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周某不能免责。理由是:周某虽然说明涉案商品提供者,但未提供进货合同、发票、单据以及能够证明货物来源的进货凭据。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应认定周某不能证明所售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此外,周某2016年因销售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行政处罚,应吸取教训,在进货时尽到审慎查验义务。周某自2011年起便经营开关、五金等批发零售业务,应知晓公牛集团的公牛等注册商标,也应注意到图1标识与公牛集团注册商标近似,但其购入涉案商品时采取放任态度,导致再次销售同一种侵权商品行为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根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2002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第四条的规定,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可以判定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所指的“明知”。

  参照上述规定,周某的行为符合“明知”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情形。

  处理结果

  经认真讨论,办案机构认定周某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侵权商品,周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且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17)》第一百五十四条,办案机构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开关79箱(共7900个),插座183个;罚款5万元。同时,办案机构将上海公牛鸿业公司涉嫌违法线索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思考及评析

  商标近似的判定和商标侵权免责情形的认定,是查办商标侵权案件经常遇到的难点。由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对商标近似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件具体情况判定,往往具有一定主观性,存在一定执法风险。关于商标侵权免责情形的认定,《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有规定,但“不知道”以及“合法取得”的认定较难把握。近年来,九江市市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办理了一些商标近似侵权案件及商标侵权免责情形的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为此案的查处打下了良好基础。本案的查办,体现出办案机构迎难而上,依法严格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与担当。

  □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 黄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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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20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呼和浩特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两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E区 0471-5332378
2 包头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务服务大厅(建华南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南150米) 0472-6862149
3 赤峰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 0476-8334678 0476-8838207
4 乌兰察布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文化中心B1号楼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474-8249251
5 鄂尔多斯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CBD兴泰商务广场T1-T2裙房政务服务中心4楼E404 0477-8582298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7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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