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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合法来源」​转让第19类商标应采取什么措施?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12-23 20:26:3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侵权经营者主观上的善意,是指侵权商品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所经销的商品侵权,“不知道”有两种形式,即“不可能知道”与“应当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经营者明知其所销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仍然销售,属于恶意,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合法来源

  1、抗辩主体需合法

  对于现在的阶段,在我国内部的假冒现象是很猖狂的,在商标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所主张针对的一般是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对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来说,除去他人委托加工以外,大多是由于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才导致了诉讼的产生,并且生产者具有积极追求侵权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属于恶意范畴。

  2、在主观上经营者必须要有善意

  侵权经营者主观上的善意,是指侵权商品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所经销的商品侵权,“不知道”有两种形式,即“不可能知道”与“应当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经营者明知其所销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仍然销售,属于恶意,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何判定经营者是“不可能知道”抑或“应当知道而因疏忽大意导致的不知”,则是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的难点所在。

  3、客观上来源一定要合法

  来源合法,是认定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基础。在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一般推定经销者所销售的商品不具有合法来源。但是,此时仅仅是法律上的推定。经销者若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必须提供所经销的产品来源合法的证据,即经销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产品。

二、​转让第19类商标应采取什么措施?

  第19类商标,即我们通常看到的建筑材料在45类商标中,第19类是非金属建材商标类这一类包括半成品木材(如梁、板、护板);胶合板;建筑玻璃(如板、玻璃砖);道路标志用玻璃颗粒;混凝土邮箱。但不包括水泥储存或防水准备(I级)和防火准备(I级)第19类商标包括[1901]-半成品木;[1902]-土、砂、石、石、石膏、矿渣等建材;[1903]-石膏;[1904]-水泥;[1905]-水泥预制构件;[1906]-建筑砖瓦;[1907]-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1908]-焦油沥青及制品;[1909]-非金属建筑材料及结构[1910]-非金属建筑;[1911]-玻璃及玻璃建筑材料;[1912]-建筑涂料;[1913]-建筑粘合剂;[1914]-石材、混凝土及大理石雕塑;[1915]-棺材墓碑在商标转让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商标的类别,还要注意商标转让的过程和商标转让信息的准备。

  商标转让的过程是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出具转让证明,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或协议;商标持有人进行商标公证,一般在3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取得《商标声明公证书》,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提交商标局,缴纳1000元的商标转让费,两个月后由商标局收取1元的商标转让费签发受理函,开始审查;5至8个月后,商标局将发布公告,向双方签发《注册商标核准转让证书》。

  在编制商标转让材料时,有需要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或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有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有法人的,有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有商标注册证;有公证处的商标声明公证书;也应当符合当地商标局的规定;对要求经营代理公司的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商标转让完成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未经许可继续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属于违法行为每次商标转让不需要公证书。必须按照商标局的要求编制和提供但是,一般来说,如果转让商标的价值比较大,或者在审查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商标局一般都会要求出具公证书这时,双方都需要转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以上是关于19类商标转让的过程和商标转让的信息准备。商标转让更注重安全,即交易安全寻找一种安全的商标转让方式,可以决定后续商标转让过程的安全性如果您想在市场上获得有价值的商标,可以选择通过第三方商标转让平台进行转让而且,这些平台都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认可,目前,这样的商标代理机构很多,像“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这样的商标转让平台就比较值得信赖,有很好的口碑。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27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山西)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太原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D41号 0351-7230170
2 大同受理窗口 山西省大同市政务大厅三楼 0352-7982028
3 晋中受理窗口 山西省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大厅 0354-3969757
4 长治受理窗口 山西省长治市政务大厅二楼D15 0355-2052168
5 运城受理窗口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24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0359-2059206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8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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