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实行商标注册制的,商标专用权是按照注册原则通过注册而取得的,注册的有效期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所以时间性是商标专用权的特点之一。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定期间又称为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保护,则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如果不发生导致商标撤销的诉讼,商标注册人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可以将注册商标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也有少数规定注册商标无限期有效。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我国在不同时期做过不同规定。在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规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取得专用权,专用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 ‘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以注册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商标互惠协议确定,按外国商标在其本国注册实际有效期计算。该商标在其本国注册有效期为几年,在我国也是几年,如果该商标在其本国已注册若干年,该商标在我国的实际有效期应是该国规定的有效期再扣除已注册的若干年,使其在本国失效的时间与我国的有效期一致。由于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繁琐,后来对外国商标来我国注册的有效期限统一按十年计算。也是采取对本国注册商标实行无限期保护,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注册的商标规定有效期为十年,形成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两种不同的待遇,与国外通常做法不一致。国内注册商标由于无期限,有的注册商标虽然早已停用,但是在商标注册簿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影响对新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准。1982年制定通过的商标法中改变了这种做法,统一规定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均为十年。
此次修改商标法,保留原商标法的规定,明确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我国规定的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较长的,也是说,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是较为充分的。根据上述协议第十八条的规定,成员国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包括商标的首期注册及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都不得少于七年。
自2017年5月巴氏杀菌乳事业部成立以来,蒙牛低温巴氏杀菌乳的布局已经超过两年。蒙牛总裁卢敏放曾公开表示,鲜奶项目是蒙牛的战略考虑,低温巴氏杀菌奶将成为蒙牛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
然而,近日法院的一项判决却给蒙牛低温鲜奶板块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新鲜工厂”商标注册被驳回
网易财经近日获得的一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蒙牛公司此前申请注册“新鲜工厂”的商标申请,在终审中,最终被驳回。
据网易财经了解,蒙牛公司分别在2017年09月13日和2018年05月30日分两次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新鲜工厂”和“新鲜工厂 GREENHOUSE”的商标,品类为第5类(药品、卫生用品、营养品等)、第29类(动物类食品、蔬菜等)、第30类(咖啡、茶、米面谷物、调味品等)、第32类(果汁、不含酒精的饮料等),但两次申请均被驳回。
上海市华诚(广州)律师事务所汤喜友律师向网易财经指出,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他看来是完全合规合法合理的。“新鲜工厂”和“新鲜工厂 GREENHOUSE”两个申请商标容易让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质量和品质产生误导,这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
一审法院的认定也和汤喜友律师的判断基本一致,判决书显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违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诉争商标由汉字‘新鲜工厂’构成,其中‘新鲜’一词是通用的描述性用语,与‘工厂’一起使用,基于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易将其理解为对该工厂生产的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从而无法使相关公众将该标志用于区分商品来源”。
据悉,《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显示,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判决指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因此,一项标志是否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当结合标志的性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商标的具体使用环境等以相关公众是否能够以该标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判断标准”。
10年前曾两次注册“新鲜工厂”获批
对于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一审法院的判决,蒙牛公司方面并不认可。
蒙牛公司认为,公司申请的两个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蒙牛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有相同中文商标,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诉争商标理应获准注册”。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显示,蒙牛公司的确在2003年和2006年在国际分类第29类(动物类食品、蔬菜等)注册了“新鲜工厂”商标。
据网易财经了解,蒙牛也曾在2006年使用过上述商标。据当时的媒体报道,2006年蒙牛曾在无锡、杭州、苏州等江浙多个城市以及安徽部分城市上市巴氏奶鲜奶产品,而这些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正是“新鲜工厂”。
但由于当时的蒙牛在奶源布局方面能力有限,且适合长途运输和常温保存的常温奶(UHT奶)一直是蒙牛乳业的拳头产品,再加之当时的鲜奶市场基本是光明一家独大,没过多久蒙牛便被迫放弃了“新鲜工厂”品牌,并几乎退出了低温巴氏奶市场。
而蒙牛的上诉理由也没有得到终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北京市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商标授权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关于蒙牛公司提出的‘其存在相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蒙牛:将继续注册“新鲜工厂”商标
虽然法院的判决对蒙牛公司并非有利,但蒙牛公司并未放弃继续注册“新鲜工厂”商标。
蒙牛集团媒体负责人向网易财经指出,蒙牛已拥有“新鲜工厂”商标专用权多年。新设计的新鲜工厂商标驳回原因系缺乏显著特征。“按商标法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仍可注册”。
上述负责人还指出,此次“新鲜工厂”商标被驳回一事不会影响目前蒙牛公司正在使用的“新鲜工厂 GREENHOUSE”商标的使用,也不会影响蒙牛低温巴氏奶的相关战略。
据网易财经了解,目前蒙牛低温巴氏奶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正是“新鲜工厂 GREENHOUSE”商标。汤喜友律师向网易财经表示,商标分为TM标和R标,TM标是TradeMark(商标)的简称,表示该商标已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已经被受理,别人已经无法抢注。而R标是Registered(已注册)的简称。“标注TM从法律意义上没有任何效力,标注目的仅用来表示该标志是作为商标来使用,其它人亦可使用,没有专用权”。
资料显示,随着中国市场的消费升级趋势,乳制品的营养、口味和新鲜度成为消费者越发关注的重点。这几年,低温鲜奶在液态奶领域几乎一枝独秀。数据显示,自2018年起的三年内,低温鲜奶品类在中国市场预计将以18.5%的年复合增长率发展,到2021年市场规模有望增至70多亿元。而整个液态奶市场这几年增速一直维持在个位数。
而“新鲜工厂”商标也是目前蒙牛的主力商标之一,近两年蒙牛在巴氏奶的布局正在不断提速,除2017年成立鲜奶事业部外,蒙牛还大举增持中国最大的原奶生产企业现代牧业,通过控股后者拿到了邻近城市的奶源布局,这也解决了2006年蒙牛在进军巴氏奶市场时所面临的奶源问题。蒙牛方面此前披露的信息显示,目前蒙牛的巴氏奶项目推进速度很快,2018年共推出了17个鲜奶产品,并已经进入全国200多个城市,销售排名已经上升到零售渠道行业第三位。
据蒙牛总裁卢敏放介绍,未来低温巴氏奶将成为蒙牛发力的方向之一。“希望借助巴氏奶业务,在未来的国内乳业竞争中重获领先”。
乳业专家宋亮向网易财经指出,随着中国消费质量的不断提高,低温巴氏奶将成为蒙牛未来高端产品的重要品类。”同时,低温巴氏奶的利润相对高于常温奶。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蒙牛的利润将继续增加。”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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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采用名称 | 地址 | 对外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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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 0311-81588844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 0471-5203375 |
6 |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024-86913165 |
7 |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 0431-82752768 |
8 |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 0451-51920503 |
9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 021-80363300 |
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 025-83238202 |
11 |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 0512-67061881 |
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 0571-85116361 |
1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 0551-62999797 |
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 0791-86355663 |
1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 0531-88198581 |
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 0371-65977156 |
17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 027-87641839 |
18 |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 0731-88856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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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 023-67606650 |
2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028-86058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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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 0931-8732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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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 0991-883729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海南)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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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海南受理窗口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8号省知识产权局4楼408室 | 0898-65203056 |
2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海口受理窗口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公园路1号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南一楼第一受理大厅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 0898-68583510 |
3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三亚受理窗口 |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新风街259号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9、30号窗口 | 0898-38860282 |
4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儋州受理窗口 | 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D18栋政务服务中心 | 0898-23336801 |
5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琼海受理窗口 | 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质检大楼一楼登记大厅 | 0898-62920106 |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8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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