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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商标许可的几种情况」申请商标中文字“斗地主”在指定商品上,或遭到起诉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2-01-24 16:42:4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就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或者是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权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这样就约定不能让他人使用这个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取得该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护着地域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也取得了独立的诉讼权利。

一、说一说商标许可的几种情况

  很多企业想要生产销售知名企业的产品,只能得到商标许可证明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想要买一个商标,因为价格太贵了,想要换一种方式去使用这个商标就是商标许可,但是换一种想法,就是每年交一次许可费用,还不如一次性买断呢。

  

  一、独占使用许可

  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就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或者是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权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这样就约定不能让他人使用这个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取得该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护着地域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也取得了独立的诉讼权利。

  二、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及用约定的方式,将注册商标权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也就依照约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不地让其他许可使用这个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是唯一一个被许可的人,但是不能存在着排除商标权本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这个住蹙额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排他性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这个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这个商标。

 

二、申请商标中文字“斗地主”在指定商品上,或遭到起诉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斗地主”,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关于第25432345号“集结号斗地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8182号

  申请人:金华市亿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斗地主”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商标

  申请人因第25432345号“集结号斗地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斗地主”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引证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4598537号“集结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已注册“集结号”相关商标信息;

  2、42类上其他包含“斗地主”商标已注册信息;

  3、“斗地主”游戏介绍、2018最受欢迎手游排行榜报道;

  4、国内知名新闻媒体新浪、搜狐报道相关报道;

  5、国内最大综合性网络媒体之一人民网及知名新闻媒体新浪报道;

  6、国内知名检索平台百度及360搜索结果截图;

  7、申请商标游戏下载界面、申请商标宣传海报、申请商标现场照片。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斗地主”,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779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河北)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石家庄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西路8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院) 0311-85983900
2 唐山受理窗口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市民服务中心A区5号门7号窗口(商标注册) 0315-2806351
3 邯郸受理窗口 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通南路8号一楼大厅 0310-8066170
4 正定自贸区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新区综合商务中心B区1037室 0311-88760026
5 白沟新城受理窗口 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团结路186号 0312-2897803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3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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