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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转让」商标行政确权程序的优化(一)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2-01-26 11:30:34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转让包括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本类商标包括:快餐、面馆、大酒店、快捷酒店、火锅、西餐、咖啡茶馆、自助餐、粤菜、东南亚、海鲜、日韩、养老院、托儿所。

一、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转让

  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转让包括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本类商标包括:快餐、面馆、大酒店、快捷酒店、火锅、西餐、咖啡茶馆、自助餐、粤菜、东南亚、海鲜、日韩、养老院、托儿所。餐饮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一是饮食,二是指提供餐饮的行业或者机构,满足食客的饮食需求,从而获取相应的服务收入。由于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文化下,不同的人群饮食习惯、口味的不同,因此,世界各地的餐饮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住宿意思是过夜,多指在外暂住。常见的住宿类型有酒店、家庭客栈、青年旅社、民宿等。

  【注释】

  第四十三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以及为使在宾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预订服务,尤其是通过旅行社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

  ——为动物提供膳食。

  本类尤其不包括:

  ——提供永久使用的不动产,例如住房、公寓等的租赁服务(第三十六类);

  ——由旅行社提供的旅行服务(第三十九类);

  ——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服务(第四十类);

  ——迪斯科舞厅服务(第四十一类);

  ——寄宿学校(第四十一类);

  ——疗养院(第四十四类)。

  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转让的主要类似群组如下:

  430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

  4302- 提供房屋设施的服务

  4303-养老院

  4304-托儿服务

  4305-为动物提供食宿

  4306- 单一服务

  温馨小提示: 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转让应提交的文件:

  1、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2、转让人和受让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非必须文件)。

  4、转让人和受让人盖公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代理机构提供)。

  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转让可以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由于商标转让和注册所需文件以及步骤较多,需要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转让可以找浙江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代为办理,有需要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转让的可联系企业好帮手客服,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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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行政确权程序的优化(一)

  商标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商标权取得、维持、终止的程序设计决定着商标行政确权程序的效率和公平,也决定着商标权取得和保护的实体正义。新商标法从方便当事人、提高审查审理效率和打击确权领域内的恶意行为等方面,对商标行政程序进行了优化。本文择其要者作简要介绍,以期对新商标法的理解有所裨益。

  一、恢复实质审查沟通程序

  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即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当时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部分驳回制度,商标审查意见书的主要功能是通知申请人删除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冲突的商品或者服务。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增加了部分驳回制度,即商标注册申请经实质审查,商标局‘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部分驳回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审查意见书的功能,如果仍然保留审查意见书并将其作为法定程序,会在客观上延长做出审查决定的时间,故予以删除。但是,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通过修正或者说明使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而不必直接予以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的情形,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商标局主动通知申请人的职权和程序,导致不必要的驳回或者直接驳回,这不仅不方便申请人即使获得商标权,而且成为驳回复审申请量增加的诱因之一。

  工商总局报送国务院的‘商标法修改送审稿’、国务院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顺应审查实践需要,恢复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商标法修改送审稿’第29类第二款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申请人《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修正。’‘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予以了完善,第29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其自收到《审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与其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在全国人大审议阶段,为了避免对审查意见书制度的‘否定之否定’,没有明确采纳‘审查意见书’的概念。新商标法第29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作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商标局通过何种方式告知并要求申请人,则有待修改‘商标法实施条例’解决。(未完待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8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北京)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天津滨海新区受理窗口 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北路融汇商务园六区1号楼 022-66387907
2 天津和平受理窗口 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147号 022-85611525
3 天津南开受理窗口 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16室 022-87726106
4 天津北辰受理窗口 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 022-26913968
5 天津宝坻受理窗口 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与开元路交口(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14室) 022-82660200
6 天津静海受理窗口 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 022-68608623 022-28943843
7 天津自贸区受理窗口 天津市空港经济西三道166号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商事经贸大厅35、36窗口 022-84907948 022-24896040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3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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