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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商标的影响」浅议"微信"商标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2-01-26 11:32:46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商标无效宣告单单针对的是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目的在于打击他人的恶意注册,同时也可以扫清自己商标注册的障碍。不过,商标一旦宣布无效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很容易发生侵权事件,这将会给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

一、无效商标的影响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起知识产权,购买商标或者注册商标、商标转让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打造的企业,对可能影响自己商标申请或者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其无效。

  那怎么样来准备面对无效宣告: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年检盖公章,一份申请两份执照复印件)

  2、该商标产品的销售情况

  3、该商标产品的广告宣传情况证据

  4、该商标产品获奖情况

  5、若是驰名商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商标无效宣告单单针对的是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目的在于打击他人的恶意注册,同时也可以扫清自己商标注册的障碍。不过,商标一旦宣布无效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很容易发生侵权事件,这将会给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用户在注册商标时除了要遵纪守法,也最好找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代为办理,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二、浅议"微信"商标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近日,腾讯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关于‘微信’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却发现,该商标早已被其他公司抢先一步申请了注册。这起关于‘微信’的商标权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涉及的焦点问题包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不良影响’的理解、‘通用名称’的认定,以及‘申请在先’原则的法律适用等,对当前迅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行业商标纠纷的处理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笔者试图结合‘微信’商标纠纷个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 ‘不良影响’如何理解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中第(八)项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项价值评判性规定的核心意义明确,但其外延的边界较为模糊,加之是本款后一项列举情形,在我国商标审查和审理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将该项作为兜底性条款加以扩大适用的做法,即当某些事实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款规定的禁止情形时,倾向于采用此款来对某些事实进行评价。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与此项规定的实质意义不相适应,也影响了商标法的完整性。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审理商标案件的意见》),笔者认为,‘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因此可以明确两点:,‘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构成要素本身所具备的,而非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影响’;第二,该种‘不良影响’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言的消极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具体到‘微信’商标而言,作为该商标构成要素的‘微’‘信’及其二字的组合,本身并不包含带有不良影响的内容,其在通信领域的使用也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其次,如果认为‘微信’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某个互联网公司的民事权益,也只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可以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加以解决,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再次,相关公众对移动终端通信产品‘微信’的广泛使用,已经造了‘微信’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另一家公司在不同产品上已经在先注册‘微信’商标并实际使用,但是二者在服务内容、消费者群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并不会轻易地导致消费者对两个商标和商品发生混淆误认,更无谓由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通用名称’怎样认定 笔者认为,对商标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通用名称’的认定主要依据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即通用名称分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由于‘微信’不属于法律规定或者标准、行业标准认定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形,因此仅需要从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加以考虑。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概念出发,只有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情形才可能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从字面上讲,‘微信’并非固定词条,也无相关词源来历。‘微’意指短小、轻巧、便捷,凸显其即时移动通讯软件的特征;‘信’表明其通信产品的核心功能。 从所指称的产品或服务看,‘微信’是腾讯公司开发的手机即时通讯聊天软件。从产品推出之初,到迅速推广应用,相关公众对于‘微信’一词的认知都是指向为腾讯公司特定的移动互联网产品,而没有将其联想为所有的即时通讯产品的通用名称。由此看来,‘微信’更符合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的属性,只是腾讯公司开发的该款应用程序的特有名称。 尽管本案中‘微信’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但信息技术领域商标或者特有名称转化为‘通用名称’的几率较高,这与信息产业本身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规律有密切关系。随着新产品的迅速普及和类似产品群的陆续出现,相关公众为了认知和辨识的方便,将该新产品出现时的商标当作此类商品的‘代名词’而逐渐接受,并将其广泛联系到其他相同功能的类似产品上,此时商标和通用名称的界线模糊起来。且为了便于受众理解和接受,这些商标的设计往往从字面上反映此类产品或服务的核心功能或特性,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产品名称的属性。这导致该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尚具有显著特征,而在使用过程中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一旦某个商标流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人都不能取得商标专有权,这对于前期进行宣传推广投入的企业来讲无疑是一种损失。为避免因无法获得商标专有权致使企业无法充分享受前期宣传投入和产品市场影响力带来的利益,信息通讯和互联网企业在产品研发之时应同步进行商标检索,了解行业内市场情况,对新产品的商标进行培育,而不必等到产品已经推出市场并得到广泛认可之后,才来发现和弥补商标权利的隐患。 基本原则应当遵循 这场围绕‘微信’商标的确权纠纷案件折射出申请在后的商标通过使用产生较高知名度,进而对‘申请在先’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新情况。这种争议一定程度上是对商标法注册取得权利的基本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挑战’。笔者认为,在商标确权阶段应当坚持注册原则及申请在先原则,对后续出现的商标纠纷,应适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达成和解,实现商标共存,这些都是可选择的解决途径。‘微信’商标纠纷来说,即使‘微信’商标成功注册,腾讯公司也能以‘微信’是其开发的即时通讯应用程序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为理由,主张对该名称的继续使用。 总之,‘微信’注册商标不论‘花落谁家’,都应当遵循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注册取得权利,申请在先者取得权利。未能注册但享有盛名的腾讯公司的‘微信’并不会因为他人在不同产品上取得商标权而受到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81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湖南)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长沙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广告产业园1栋二层 0731-81825888
2 衡阳受理窗口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西环路13号衡阳市政务中心二楼D区 0734-8969115
3 株洲受理窗口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株洲市民中心)2楼D区2020号商标受理窗口 0731-28817431
4 湘潭受理窗口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0731-52817048
5 邵阳受理窗口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739-5356071
6 岳阳受理窗口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347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19号窗口 0730-8882187
7 常德受理窗口 湖南省常德市朗州北路市民之家一楼D区 0736-7258416
8 张家界受理窗口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市政务中心大楼3楼 0744-8280258
9 益阳受理窗口 湖南省益阳市金山南路696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3楼 0737-4390361
10 郴州受理窗口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高新区管委会高科大楼一楼 0735-2651610
11 永州受理窗口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东北角(永州机场路口)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 0746-8361785
12 怀化受理窗口 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与龙泉湖路交汇处湖南怀化文化广告创意产业园B区12栋 0745-2235381
13 娄底受理窗口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环府路勤政街3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0738-8316118
14 湘西受理窗口 湖南省湘西高新区吉凤街道高新区管委会二楼州知识产权受理事务中心 0743-8236151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3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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