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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眼镜商标的价格吗」由“凯洛格”商标案谈权利冲突问题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2-01-26 14:30:17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一般来说,商标的转让价格取决于其成本有多高。商标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独创性。如果商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创造性,其成本就会增加。同时,在计算商标成本时,不能忽视其他影响成本的因素。

一、你知道眼镜商标的价格吗

  在创业初期,很多创业者由于创业的风险性,往往不太重视商标注册,认为可以等实业走上正轨了之后再去注册商标,这样的思路和做法无疑对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弊端。如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商标被竞争对手注册后又被投诉,这将对那些想在行业中发展的企业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与漫长而艰难的注册周期相比,高效便捷的商标转让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首选。直接购买现成的商标,不用等待就可以使用。对于那些想为眼镜制造商标的公司来说也是如此。你知道眼镜商标的价格吗?

 

  根据多个商标转让平台的报价数据,可以得出:

  商标交易价格的15%低于3万元。

  商标交易价格的77%在3万至6万之间;

  商标交易价格的4%在6万至10万之间;

  商标交易价格的3%在10-20万之间。

  一般来说,商标的转让价格取决于其成本有多高。商标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独创性。如果商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创造性,其成本就会增加。同时,在计算商标成本时,不能忽视其他影响成本的因素。一般来说,购买眼镜商标的价格约为1万元,一些高质量的商标价格可能从几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如果您也在找寻合适的眼镜商标,可以直接联系我们企业好帮手商标网的在线客服,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二、由“凯洛格”商标案谈权利冲突问题

  2004年7月,北京凯洛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洛格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的‘凱洛格Kellogg&Company及图’商标,因美乐氏公司提出商标意义,一直权属未定。

  近日,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美国家乐氏公司(KELLOGGCOMPANY)的在先商号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凯洛格公司提出的第4193035号‘凱洛格Kellogg&Company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在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遭遇了全球知名谷物早餐和零食制造商家乐氏公司提出的异议。

  历经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一审,家乐氏公司的主张均没有得到支持。北京一中院判决之后,家乐氏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家乐氏公司的企业名称为‘KELLOGGCOMPANY’,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Kellogg&Company’虽与之相近,但是,家乐氏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近似或存在密切关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能够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致使家乐氏公司的商号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未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家乐氏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并无不当。

  北京市中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293号裁定。

  北京市人民法院认定,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家乐氏公司的‘KelloggCompany’商号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及影响,而且其企业管理制度已经成为相关领域中的成功案例进行介绍。由于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Kellogg&Company’与家乐氏公司的在先商号近似程度较高,而且家乐氏公司的企业商誉及影响力足以延伸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领域,具有密切关联。

  据此,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与家乐氏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及于家乐氏公司的授权,从而产生混淆,使家乐氏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判令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对被异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商号与商标的冲突来说,本案已非案,在此之前已经发生过多起这个的案件。不过,同样一个问题,上下级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名称中具有识别功能的核心部分。商标和商号都属于商业标志,都可以成为商业信誉的载体。所不同的是,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商号是商业主体的标记。一个企业可以有若干个商标,但是一个企业只会有一个商号。有的时候,为了识别标志的统一,企业会把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出现商标和商号一样的情况。

  商标和商号的功能相近,不过在它们的登记管理分属不同的机构,依据不同的法律。在我国,商标的注册管理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法律依据为《商标法》;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过程中只会与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对比,避免出现相同与近似;企业名称登记时只会与本省(市、自治区)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对比,避免出现相同或者近似。这种二元结构导致有些经营者为了搭便车而把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公司的商号,或者把别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从而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认,发生权利冲突。比如,有人把‘九牧王’、‘万利达’等商标作为商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发生了诉讼。

  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和他人的商号发生权利冲突的时候如何处理?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司法实践,商号权被纳入在先权利的范围。如果申请的商标注册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商号权,不得进行注册。

  这又为我们提出一个新的问题:是不是只要注册了一个商号,他人不能注册成为商标了呢?许多人,包括法律工作者都有类似的观点。这个问题而言,还不能如此简单的认为。如果把某个商号注册为企业名称,他人均不能使用与这个商号相同的标识去注册商标,带来的是商标注册被企业名称注册所替代和文字、图形等符号标识的过分垄断。并且,中国有这么多的省、市、自治区,究竟以哪个省、市、自治区登记的商号为准呢?况且,对于国外企业的商号我们同样也要保护。什么情况下才不能被注册,其实是判断什么情况下才会造成‘损害’在先权利的问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教材(WIPO,IntellectualPropertyReadingMaterial)中指出:‘由于商号或者企业名称与商标都具有识别功能,因而商号、企业名称和商标之间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先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对标识所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不产生混淆,是解决此类冲突的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多次把保护在先权利和防止混淆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可以简单的说,在相同标识的商标与商号都存在的时候,如果没有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也没有造成‘损害’,应该允许其共存;反之,如果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则造成了‘损害’,应该保护在先权利。

  本案中,无论是商评委、北京市一中院还是北京市法院所考虑、论证的重点都是商标允许注册是否与在先商号权造成混淆的问题。第4193035号‘凱洛格Kellogg&Company及图’是服务商标,而家乐氏公司是谷物早餐和零食制造商,即属于生产型公司。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没有疑问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构成混淆成为了关键问题。一般情况下会认为,相同的商品商业标识和服务商业标识之间不会发生混淆。商评委和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家乐氏公司败诉,因为‘家乐氏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近似或存在密切关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能够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致使家乐氏公司的商号权益受到损害。’北京市法院判决家乐氏公司胜诉,因为‘家乐氏公司的企业商誉及影响力足以延伸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领域,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与家乐氏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及于家乐氏公司的授权,从而产生混淆,使家乐氏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那么,为什么在同一个问题上,商评委、北京市一中院与北京市法院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呢?

  本文认为,这主要是对如何构成‘混淆’的理解不同。商评委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主张构成‘混淆’的一方提供自己的在先权利曾经在商标注册的领域进行过使用的证据,因为只有曾经使用,才发生消费者的识别问题,进而才会考虑是否会造成混淆(这里的使用,指的是中国国内的使用)。而北京市法院则采取了类似反淡化的理论,从企业商誉及其影响力是否延伸到了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消费者是否会对其服务来源与家乐氏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等来进行考虑是否构成混淆。商标理论在发展,在对待如何构成混淆的问题上很难说对与错,只是代表着一种发展趋势。既然北京市法院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那么在以后的法律实践中我们要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变化,切实的保护自己的在先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82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江西)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赣州受理窗口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路29号管委会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东楼 0797-8380505
2 宜春受理窗口 江西省宜春市宜阳新区管理委员会宜阳大厦中座一楼 0795-7201099
3 上饶受理窗口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上饶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市场准入窗口 0793-8212002
4 瑞昌受理窗口 江西省瑞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0792-4200898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3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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