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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类商标交易」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2-01-26 14:33:0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第17类商标交易可以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由于商标转让和注册所需文件以及步骤较多,需要第17类商标交易可以找浙江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代为办理,有需要第17类商标交易的可联系企业好帮手客服,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一、第17类商标交易

  第17类商标交易是橡胶制品商标交易。第17类商标交易包括塑料膜、非金属管、保温、隔音材料、绝缘材料、包装填充物。橡胶制品,指以天然及合成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还包括利用废橡胶再生产的橡胶制品。合成橡胶的产量已大大超过天然橡胶,其中产量最大的是丁苯橡胶。

  第17类商标交易的主要类似群组如下:

  【1701】-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

  【1702】- 非金属密封减震制品

  【1703】- 橡胶,树脂,纤维制品

  【1704】- 软管

  【1705】- 保温、隔热、隔音材料

  【1706】- 绝缘用材料及其制品

  【1707】- 包装、填充用材料(包括橡胶、塑料制品)

  【1708】- 单一商品

  办理商标交易应注意以下三点:

  1、注册商标的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还需共同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核准,只有在商标局核准转让以后,受让人才正式取得商标专用权;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将视为放弃转让申请;

  3、商标局受理转让申请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将不予核准。实践中,一些企业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把转让款支付完并使用商标或者拿到对方的《商标注册证》以后,就不去办理商标转让核准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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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法制网 1月10日讯 ‘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应以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该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商标法修改后增加的‘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相应规定具体提交要求。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前。

  商标申请分割保留原申请日期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制度。为方便申请人,送审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了部分驳回时的申请分割制度,是指‘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送审稿规定,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将该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的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异议七种情形不受理

  修改后的商标法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为此,送审稿增加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条件,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十日期满后,提交的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对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商标局经质证后可以采信。

  商标异议七种情形不予受理: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无明确的异议理由,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交异议申请的,等等。

  细化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当理由

  为落实修改后的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撤销以及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定,送审稿明确了申请撤销商标的程序: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种情形属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正当理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明确三种违法经营额计算方法

  违法经营额的认定和计算直接关系到对商标侵权人行政处罚数额是否合理,如果涉及假冒商标案件,还关系到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送审稿明确了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工商认定侵权五年内再犯从重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送审稿明确了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同一主体曾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有证据证明同一主体五年内实施过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827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福建)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福州受理窗口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场监管局窗口 0591-87818639
2 漳州受理窗口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86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0596-2072355
3 泉州受理窗口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栋1楼2号窗口 0595-22112700
4 南平受理窗口 福建省南平市武夷新区南林片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四楼一区4102 (闽北卫校旁) 0599-8849431
5 龙岩受理窗口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栋二楼2区市场监督局窗口 0597-2315677
6 平潭综合实验区受理窗口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金井湾大道行政服务中心62号窗口 0591-86169725
7 福州自贸区受理窗口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湖里路27号自贸区管委会 0591-28369178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3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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