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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类商标买卖」天津商标转让象征性使用面临的困境需要怎样改善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2-03-05 09:45:2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第40类商标买卖是材料加工这个大类,一共分为空气净化、服装加工、照片冲印、雕刻这几个小类。空气净化是指针对室内的各种环境问题提供杀菌消毒、降尘除霾、祛除有害装修残留以及异味等整体解决方案,提高改善生活、办公条件,增进身心健康。

一、第40类商标买卖

  第40类商标买卖是材料加工这个大类,一共分为空气净化、服装加工、照片冲印、雕刻这几个小类。空气净化是指针对室内的各种环境问题提供杀菌消毒、降尘除霾、祛除有害装修残留以及异味等整体解决方案,提高改善生活、办公条件,增进身心健康。室内环境污染物和污染来源主要包括放射性气体、霉菌、颗粒物、装修残留、二手烟等。污染类型一共有细菌尘螨,甲醛,PM2.5,苯系物,室内氡,挥发物,石棉,氨。

  【注释】

  第四十类主要包括没有列入其他类别的,对有机物质、无机物质或物品进行机械或者化学处理或者加工的服务。

  按分类的要求,只有在为他人进行处理或加工的情况下,商标才视为服务标志。根据分类的同一要求,在某人将经过处理或加工的物质或物品进行交易的各种情况下,商标都被视为商品标志。

  本类尤其包括:

  ——对物品或物质进行加工的服务,包括改变其主要特性的处理服务(如染服装);按正常分类,维修服务应该列入第三十七类,但若是进行了这样的改变,即可列入第四十类(如汽车防冲击装置的镀铬处理);

  ——在物质生产或建筑物建造过程中的材料处理服务,如切割、加工成形,磨光或金属镀层方面的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修理服务(第三十七类)。

  第40类商标买卖的主要类似群组如下:

  4001-综合加工及提供信息服务

  4002-金属材料处理或加工服务

  4003-纺织品化学处理或加工服务

  4004-木材加工服务

  4005-纸张加工服务

  4006-玻璃加工服务

  4007-陶器加工服务

  4008-食物、饮料加工服务

  4009-剥制加工服务

  4010-皮革、服装加工服务

  4011- 影像加工处理服务

  4012-污物处理服务

  4013-空气调节服务

  4014-水净化服务

  4015-单一服务

  空气净化商标推荐:【ACM】

  商标编号: 40-A006

  所属类别: 40材料加工

  专用期限: 2016-05-14 / 2026-05-13

  类似群组: 4001,4002,4003,4008,4010,4011,4012,4013,4014,4015

  注册范围: 材料处理信息,电镀,纺织品精加工,茶叶加工,服装制作,印刷,废物和垃圾的回收,空气净化,水处理,药材加工

  温馨小提示: 第40类商标买卖应提交的文件:

  1、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2、转让人和受让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非必须文件)。

  4、转让人和受让人盖公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代理机构提供)。

  第40类商标买卖可以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由于商标转让和注册所需文件以及步骤较多,需要第40类商标买卖可以找浙江企业好帮手商标转让代为办理,有需要第40类商标买卖的可联系企业好帮手客服,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进行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1、在进行商标交易转让过程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查备案。

  2、进行商标交易转让的时候,商标的持有者要将所拥有的所有近似的商标或是相同该商标全部转让给商标受让方。

  3、商标的商标持有人要将自己注册商标的所有商标权都转移给商标的受让人,如果只转让部分商标权的话,以后很容易发生商标交易纠纷的问题。

  4、如果双方是交易专业性比较强的商标类型,比如医药类,报刊期刊或是在香烟方面的商标之类,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使用,才能够将通过商标交易获得该商标,投入到日常的商业使用中。

  5、进行商标交易的时候,持有人曾经把该商标允许过第三方许可使用的话,就必须要经过第三方的同意之后才能将该商标转让给商标受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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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津商标转让象征性使用面临的困境需要怎样改善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的是在商标局申请注册或者转让双方的商标转让交易,但为了克服其中注册的弊端,同时规定了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为规避这一撤销制度,部分商标权利人仅对其商标进行象征性使用,此类情形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①商标象征性使用的提出

  商标使用的外在客观做了说明,包括各类商业活动;主观的层面,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指能够实现商标来源识别功能的使用行为。而商标的象征性使用是达到了客观标准层面的要求,即有相应的商标使用,但是没有达到主观层面的要求,即并没有在市场流通领域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②实务中的现实困境

  商标撤销案件中首次提出象征性使用概念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高行终字第294号行政判决书中关于第1240054号“大桥DAQIAO及图”案件。

  其判决书中写道“商标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指向性,即商标使用是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该使用行为能够表达出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能够使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判断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为,应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还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等因素。”

  在这份判决书中虽然提出了“综合考察”,但是综合考察的外延较为模糊,在个案中并不容易实现理性衡量。

  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130号行政案件中,第三人曼斯特公司提交有三份证据,虽然法院认定了该三份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但指出仅凭这三份证据难以证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已达一定规模,并认为第三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缺乏真实、善意的使用意图。

  而在欧盟著名的“海蓝之谜科技公司诉高马赫案”中,欧盟法院对真正使用进行了解释说明,高马赫公司于1988年、1989年在不同类别上注册了“Laboratoire de la mer”商标。海蓝之谜科技公司需在化妆品和类似商品上使用“La Mer ”商标,因此于1998年3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后连续五年未使用的“Laboratoire de la mer”商标。

  之后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发现高马赫公司在五年内,曾经授权 Health Scope Direct 公司使用“Laboratoire de la mer”在英国出售化妆品,而至于高马赫公司仅出售了几百英镑商品的事实,法院经审查发现,仅出售几百英镑并非高马赫公司为保留商标而使用,而是因市场的配置等因素有关,是一种市场的失败。

  上述两个案件,判决中都指出商标的权利人是小规模经营,但两个案件却有着相反的结果。类似的情形有很多,主要原因是有形的客观证据与无形的主观意思会形成天然的屏障,中间的连接非常模糊,进而阻碍商标是否是象征性使用在实务中的判断。从实践操作来看,主观状态的判断远比客观指标判断来得困难,常常需要将其客观化,以相应的具体指标来衡量,因而也不存在适用的简便上的可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8077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山东)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济南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1311号8F04-2 0531-82569620
2 青岛受理窗口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27号(青岛市民中心)4楼 0532-66200527
3 东营受理窗口 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辽河路118号 0546-8333003
4 济宁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为民服务中心 0537-2341816
5 泰安受理窗口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337号泰安政务服务中心(泰山国际会展中心) 0538-8266636
6 临沂受理窗口 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0539-8771912 0539-8771913
7 青岛西海岸新区受理窗口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69号12楼(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工智能大厦) 0532-85162332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36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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