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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1-06 20:19:52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出口后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应确认收入,确认收入实操中一般是在出口当月,是否开具发票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如主管税务机关无要求,可用商业发票作收入入账的单据,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出口前办理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想出口退税须办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免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2、出口后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应确认收入,确认收入实操中一般是在出口当月,是否开具发票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如主管税务机关无要求,可用商业发票作收入入账的单据,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3、及时联系供应商开具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后要及时认证或勾选,认证或勾选前应确认发票的以下事项:

  ①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②规格型号。注意避免报关单、商业发票、采购合同、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规格型号出现不符。

  ③购货发票的开具时间。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12号公告第5条第9款第7项“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要征税”。 即外贸企业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不能早于进货时的发货时间。这个规定中的“进货凭证”是指与出口货物匹配的出库单、运输单据凭证,实操中应不要刻意伪造出库单,造成出库时间不符合逻辑。

  ④购货发票与报关单的对应关系。如购进一批货物用于内销也用于出口,应要求供应商分别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对于内外销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其购入的货物一律暂按出口货物处理,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4、出口收入取得的购货发票应在纳税申报前确定是哪种类型,避免出现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购货发票一票两用或出口征税收入取得的购货发票未参与抵扣等情形。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5、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取得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时选择“抵扣勾选”;出口退税货物取得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时选择“退税勾选”,该进项不再参与抵扣;取得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确定用于内销还是出口退税货物的,应当选择“退税勾选”。关于出口免税收入对应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退税勾选”OR“抵扣勾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从设计原理来讲,笔者认为选择“退税勾选”更合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6、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打印出的报关单应与认证后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配好对。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外部数据查询或录入退税软件自检查看是否有电子信息,有信息及时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7、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相关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8、年度末应注意核查出口退税申报情况,未申报出口退税应做好记录,如属于未取得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催发票,如属于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报关单无电子信息应及时申报信息查询。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9、核查出口退税货物收汇情况,如属于企业操作不正规应及时改正,出口申报退税货物未收汇只能做免税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10、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应对本年出口报关单和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无电子信息的及时作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属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出口延期申报的情形应及时做出口延期申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的视同收汇的九类情形应及时做出口不能收汇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11、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12、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次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免税申报。如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适用征税政策的,须在次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注意的12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8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退税系统中的免税申报已取消,但次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做免税申报这句话还经常出现,现在的免税申报应理解为“原本出口退税的,如有需要确认免税不退税的情形,外贸企业应将退税款交回,退税系统中将退税申报数据做冲减“。对外贸企业而言,出口退税和出口免税收入申报的都是附表一“免税收入”栏次,如出现由出口退税调整为出口免税的情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用修改。应按出口日期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自主备案,具体资料如下: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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