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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增值税」企业间借款增值税如何计算?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10-24 15: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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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21-10-24 15: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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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间借款增值税如何计算?

  企业间借款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并收取利息的业务。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借款,既统借统还业务,

  二、关联企业用自有资金发生的借款业务,

  三、非关联企业间的借款业务,

  下面具体分析一下

  一、统借统还业务

  1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财务中心)统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再分贷给所属企业,向所属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本息的业务。

  2、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第7条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交纳增值税。

  3、财税(2019)20号文第三条又加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之间(含关联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的资金借贷,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解释。

  三、企业之间(含关联企业)的有偿资金拆借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应按6%的税率交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交纳增值税),并交纳应交的附加税。

  四、开票时应选择正确的分类编码,需要经常开具发票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临时性的企业间借贷可自行开具发票。

  以上是个人对此问题的理解,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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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借款情形,关于借款涉及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汇总学习一下吧。

  一、集团内单位间借款

  (一)企业集团概念

  (1)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即2018年9月1日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2)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二)集团内借款增值税情形:

  (1)符合统借统还借款

  免征增值税,文件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不符合统借统还借款

  ①有偿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除非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统借统还的条件,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照章缴纳增值税,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②无偿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适用,如:企业集团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等情况都适用。

  二、非集团内单位间借款

  ①有偿

  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正常缴纳增值税。

  ②无偿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参考文件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企业借款给自然人

  ①有偿

  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正常缴纳增值税。

  ②无偿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参考文件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四、自然人借款给企业

  ①有偿

  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正常缴纳增值税。

  ②无偿

  不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参考文件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涉税情形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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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农历年前的最后一天,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9〕20号文,涉及增值税的四项免税政策的调整,是国家在农历年前给大家再派的一个大礼包。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份文件中最亮眼的就是第三条,规定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事实上,这一问题的纳税争议由来已久,在营业税时代就苦乐不均。财税部门对这个问题的明确引起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即便是过年期间,朋友圈也一直议论纷纷。下面笔者从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企业间无偿借贷流转税的政策沿革、新政策的一些问题的思考等几个方面对上述政策进行一些梳理和学习。

  一、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我国,企业间借贷(如无特别说明,指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下同)已成为经济活动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但现有的法律体系并不支持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这个问题法律界历来争论已久,笔者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无法做更多的阐述,但需要指出的是,《贷款通则》等一些法律法规修订对企业间借贷释放出积极的信号,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实施,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活动获得了极大的解放。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企业间无偿借贷的问题,但当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允许利息税前扣除时,一定程度上税法允许企业间借贷行为。

  二、企业间无偿借贷流转税政策的沿革

  (一)营业税时代,企业间无偿借款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在总局网站的答复和前总局局长肖捷2012年在全国税宣月文字访谈中均回应: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但同时,总局也在网站答复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虽然总局也有过一些非正式的回复,但税企之间一直就是否有偿,是否可以按照征管法第36条进行调整争论不休。各地执行的情况差异较大。

  (二)营改增后,企业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意味着,不管是否有关联关系,只要是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只要不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财税〔2019〕20号文的一些思考

  问题1:和集团统借统还政策的关系

  有人说,这项政策是统借统还政策的特例。笔者认为上述理解有失偏颇。统借统还有非常严苛的条件,包括资金的来源和资金自上而下的流向。20号文中并未对这些有所限制,资金来源未做限制,是集团核心企业借给关联企业,还是关联企业借给核心企业均无限制。当然20号文仅针对无偿的情况,无利息收入,而统借统还一般为有偿,有利息收入,免的是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只要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即可。因此,两项政策应该说分管不同的范围,共同解决了集团企业间的借贷涉税问题。

  问题2:集团企业如何判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至于集团企业如何判断,结合近几年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笔者认为极大可能以企业自行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实。

  问题3:执行的期限问题

  文件规定执行期间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很多童鞋已经在关心执行期满的问题。我想之因为这样明确,主要是营改增后,贷款业务的链条尚未打通,36号文规定企业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融资环节的链条出现了中断,对于集团企业,统借统还政策和这次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可以解决部分重复征税问题,但鉴于其有适用条件,不能解决企业借贷的所有问题。因此,未来解决贷款业务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是未来增值税改革的一大发展方向,或许,2020年12月31日就实现了呢?当然,就算未实现,个人预计这项政策仍会延续。

  问题4:追溯的效力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很多童鞋在讨论规范性文件能不能溯及既往的问题,本文不做法理上的探究。我相信财税部门的出发点是好的,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但事实上笔者不是很愿意看到这样的规定,两间企业,同样发生了集团间的无偿借款,一间在业务发生时就视同销售申报了增值税,一间一直未处理,如何执行?尚未处理的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当然,还有人提出是否追溯到营业税?笔者认为没必要放到这么大,毕竟在前面的政策沿革中我们看到营改增前后的政策还是有较大的差异,营改增后视同销售非常明确,而营业税时代一直有争议。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两大类情况,包含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和非集团企业间借贷行为,下面我们分情况梳理增值税处理办法。

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集团的定义和条件。

  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集团”需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而且企业集团需要满足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自2018年9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国市监企注 [ 2018 ] 139号)

  集团化企业为了合理利用资金,有效使用资源,都会采用集中收付方式对集团资金进行管控,通常也会存在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

  企业集体内资金借贷行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和集团之间的资金统借统还,主要所涉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 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

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财税〔2019〕20号)。

  案例1:甲、乙公司同属A集团,受疫情影响,乙公司遭受资金困境。2020年2月1日,甲公司无偿借给乙公司1亿元,按约定至2021年12月31日归还。请问2021年的无偿借贷是否免征增值税?

  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期间是按借贷行为视同计息期间来确认的,因此,凡是超过2020年12月31日的无偿借贷行为都属于不免征增值税期间的借贷行为,上述2021年的无偿借贷不免征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1. 自有资金。

  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纳税,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需要分情况来看。假设集团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假设集团公司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无偿转借给成员单位,由集团公司支付银行利息,该种情况有两种纳税调整方法。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团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由于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比较复杂,实务中一般按照方法一处理。

2. 集团之间的资金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增值税

模式一

  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且统借统还单位没有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集团统借统还有2种模式。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案例2: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为5%,分别借给集团下面的B.C.D子公司。贷款资金流向:银行→A→下属各企业(B.C.D);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B.C.D)→A→银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案例3: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5%,资金由集团A付给财务公司D,由D与集团内各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合同。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利率在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统借方开具的利息发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非集团内企业间资金借贷行为

增值税

  非集团企业资金借贷,分为有偿和无偿。非集团企业有偿借贷资金,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非集团企业无偿借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若借贷对象为非关联企业,且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可证明无其他有偿收入,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约定支付利息,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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