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补办方法根据发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不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
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首先明确你们丢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是专票,确定下是否认证。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二、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方法:
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扣除凭证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提供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销售货物入账凭证复印件以及该企业购货清单、入库单、款项支付证明等,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否,必要时可下户核查确认。
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可以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代开发票是开票人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代索票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从某公司向A购买运输劳务,但是A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A公司让A的关联公司B代开专用发票,这种就属于代开。一般税务机关通过查合同可以查出。此外,铂略咨询指出目前税务机关查的比较多的是挂靠经营。
例如,M为个体户,有几部车子提供运输服务,将其车子挂靠在F运输公司,每年交一笔管理费,并由F公司代开专用发票。F公司在拿到车子时,账面为“借-固定资产;贷-其他应付款”,而由于是挂靠的车子,F公司一直都不会支付这笔费用。
如果税务机关查到F公司有大额的应付款,查合同可以发现这种不合规的挂靠行为。那么当事方取得的进项税抵扣就有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
1. 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 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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