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提供完整资料、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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