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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收据发票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10 08:36:1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一般来说,是房产证办下来之后可以开发票,在此之前都是收据的。像你这样售楼部说以后交房都没有发票的,就是明显有问题了。建议你看看他是不是具备五证,如果没有,那说明不是正式的商品房,可以找房管局申诉,要求退房。

  等建委那边还没有办理缴税手续以后,房产证下来了,可以拿收据去找开发商要发票。包括首付款、尾款购房发票、税票、公共维修基金等。没有发票的话,以后交易该房产,相关的税费就不好解决,就只能按照全额缴纳,如果有税票,就可以按照差额计算。

  房产证一般是开发商先办理整个开发项目的产权证再分户。一般全款的用户,在开发商办理完分户手续后就可以拿到房本。但是有的开发商不是一起办理,而是分批进行。所以,在这样情况下,如果想要早拿到房产证,可以找下售楼的,托关系提前办理。

  一、如果开发商不给开发票的话属于违法。但是,在你全款购房交款时,开发商一般是给你开收据,要等到房屋建成,实际交房时才会正式开具发票。因为一般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建造后的面积或多或少会有一些差距,所以都是等房屋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量之后,取得了准确的面积才会开购房发票。

  二、全款买房之后多久能拿到房产证?

  我们先一起来看看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也就是说如果是期房,已经交房有90天了还没有拿到房产证,或者说现房签完合同90天了还没有拿到房产证,业主有权利向开发商讨要说法,可以维权了。

  实际上,即使购房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交给你房屋钥匙的时间)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否则,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资料

  :

  产权办理

  编辑

  何时办理产权证

  房屋买卖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30日内双方应到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产权证。

  产权证办理的基本程序

  1、买卖双方至产权登记部门,上交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

  商品房: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申请表、购房证明书刊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或预售合同书)、房屋分户平面图、缴款发票、交易监证文书。

  拆迁安置房: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表、房屋拆迁证明书、房屋拆迁产权交换证明书或购房证明书、原房屋产权注销证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房屋分户平面图、缴款发票。

  单位新建房: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码证明或营业执照、房屋登记申请表、建设项目批文、征地批文或用地许可证、征地红线图、建设许可证、建筑红线图、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竣工平面图、房屋总平面图、房屋分层平面图、竣工验收报告)。

  个人新建房屋: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申请装、建筑许可证、建筑红线图、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2、申请人上交资料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开出收件收具,注明领证日期,领证日期一般距交件日期10天3个月左右。

  3、产权登记部门将对所收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人所交资料不全等特殊情况。会按房屋登记申请表所上所用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顺廷办证时间。

  办理产权证注意事项

  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

  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选择威望较高知名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或过户后房与款两清。

  购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扯皮应交税费。

  不动产发票是地税部门的发票,专门用于销售房屋、建筑物这些业务使用的,开发商开的,就是不动产发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广,不动产发票正式停用,改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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