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凭证为“专用票据”,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不得以其他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扩展资料:
预收款必须开具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商品,预收货款时,按预收的货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发出商品时,按预收的货款总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收到的最后一笔款项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销售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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