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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发票的抵扣期限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12 20:58:2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以后的,认证期限为开票之日起360日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其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没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进行抵扣申报,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等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除以1加3%乘以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除以1加5%乘以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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