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3]1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我公司为完成上级的利润指标,将部分应付利息转出,打算在次年列支,请问是否允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不管是否发生了款项的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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