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两个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其减免税的具体数额:
1.按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2.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难以划分,但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的,按照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分摊的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3.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
公司种植、加工并销售茶叶适用“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这条是指服务项目,是适用于服务性企业,而不是生产性的企业。
比如,某公司为种植、加工并销售茶叶的公司提供咨询或提供农机维修而取得的收入,适用“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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