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发票超过了90天,不能认证,因此不能进项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认证的后果:如果超期没有对进项税进行认证的,将不能进行抵扣,该进项税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或者费用中。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注: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改为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进项发票逾期超过180日没有认证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在认证通过的当月不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次月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法没有规定其他处罚条款,你的领导多虑了。难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还不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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