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金券是饭店无偿赠予顾客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款项和价外费用。因此,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未发生交易,不做任何帐务处理。发时可以不做帐,或做备查帐,收回时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从对应关系上讲,怎样做都行,不影响报表和当期损益。
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关于代金券的做帐方法:
1、公司发出代金券,并没有动用现金,而是说以后可以冲抵现金,实际上是一种应付未付的折扣。 记账: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2、客户下次购物100元,使用代金券10元 !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10
现金90
贷:营业收入100元(一般都是商家搞活动,不牵涉增值税的)
如果到期尚未兑现的代金券,就是其他应付款-代金券的科目余额,冲回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贷:销售费用
3、这是比较规范的操作,但是这样的坏处在于,商场没有收到钱的代金券部分,也要计 入收入,缴纳相关税费。在实务操作中,没有人会这么傻的,发出代金券根本就不做帐,收回抵减现金的时候,直接以抵减后的金额开票和计入收入,这是常见的方式。有的企业为了应付税务部门,会入账一小部分的代金券按1-2中的方式处理,大部分都按不入账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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