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涉及税费如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畴进行了明确: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各类学校享受营业优惠政策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须提供税务登记、法人资格代码证、经营相关资料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和《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税额征收。城建税=营业税税额×7%(县城5%);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 。
三、所得税。如果您校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对您校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校注册类型不是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中,收入总额包括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四、如果您校经营场所属自有财产,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还应按房产原值和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依法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自有房产税=房产原值×70% ×1.2%;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税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高校承办比赛收取的报名费属于非教育劳务,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不能减免营业税。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按规定征税。
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一)高等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二)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五)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商品)。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土地使城镇用税
(一)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四、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扩展资料: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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