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18万*5%=0.9万,随征城建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略
个人所得税:18万/12=1.5万,每月应缴个税(15000-15000*20%)*10%=0.12万
0.12万*12个月=1.44万
对于酒店产权式经营,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这方面税负较重。周女士应缴纳房产税:18万*12%=21600元
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要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18*0.1%=180元
个人购买酒店客房,并将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个人取得的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果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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